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3年4月15日)
深人发〔2003〕22号
为了加强对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人才中介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人才中介机构的申办及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当取得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深圳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
(二)申请报告;
(三)房产使用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单。
二、申请人在取得《许可证》后的60日内,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向事业单位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三、申请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除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深圳市信息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
四、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的,除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深圳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五、中介机构年审时,应当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提交《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年审表》和《许可证》副本。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年审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年审,并在每年第
二季度发布年审情况通告。
六、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统计报表及资料。
七、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和《条例》的,由市、区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
申请编号: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
产权类型 | 注册资金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办公地址 及邮政编码 | ||||||||
机构组成 | 股东名称、金额、份额(%): | |||||||
申请人才中介服务项目 | ||||||||
工 作 人 员 情 况 | 总体情况 | |||||||
专职人员 | 兼职人员 | 本科及以上 | 大学专科 | 深圳市户籍人员 | ||||
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情况登记 (如位置不够,可附纸填写) | ||||||||
序号 | 姓名 | 学历 | 职称 | 身份证号码 | 资格证书编号 | |||
1 | ||||||||
2 | ||||||||
3 | ||||||||
4 | ||||||||
5 | ||||||||
注:以上人员须附上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及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 ||||||||
申 请 单 位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主 管 单 位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
市 人 事 行政 部 门 意 见 | 初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深圳市人事局制(2003)
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年审表
( 年度)
机构名称 (盖章) | 许可证号 | ||||||
产权类型 | 机构性质 | 注册资金 | |||||
从业人数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办公地址及邮政编码 | |||||||
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情况登记 (如位置不够,可附纸填写) | |||||||
序号 | 姓名 | 学历 | 职称 | 身份证号码 | 资格证书编号 | ||
1 | |||||||
2 | |||||||
3 | |||||||
4 | |||||||
5 | |||||||
注:以上人员须附上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及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 |||||||
经营 范围 | |||||||
单 位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主 管 单 位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
年 度 处 罚 情 况 | |||||||
市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意 见 |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 ||||||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深圳市人事局制(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