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凌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20〕178号
广州凌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凌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凌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租用广州骏业汽车配件实业有限公司现有厂房作生产场地,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创建路103号,于2019年通过原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增环评〔2019〕29号)。因发展需求,你公司拟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原项目占地面积8015.2平方米,建筑面积8838平方米,扩建项目占地面积6720平方米,建筑面积6927平方米。本项目增加生产铝制电池壳0.56万吨/年、铝制保险杠0.55万吨/年。项目新增员工10人,扩建后全厂劳动定员200人,均不在厂内食宿。新增员工实行2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300日。扩建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24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0〕20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扩建项目不排放生产废水,新增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产生的烟尘、粉尘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