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机动车噪声污染的通告
番府〔1999〕19号
为整治本市城区机动车噪声污染,改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市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城区逐步禁鸣喇叭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机动车噪声,仅指机动车喇叭、排气管消声器、警报器、扬声器所产生的噪声。
二、在市桥中心城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一律禁鸣喇叭。具体禁鸣喇叭范围:市桥河以北、环市路以内(市桥三桥—侨基平交—市桥立交—罗家口—清河路与环市东交叉路口)。
三、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应按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警报器;非执行紧急公务,禁止使用警报器。
四、禁止无安装排气管消声器或排气管消声器失效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五、禁止客运车辆使用车厢外扬声器招揽乘客。
六、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处罚:
(一)在禁鸣区域鸣喇叭,非执行紧急公务使用警报器,使用车厢外扬声器招揽乘客的,处以200元罚款,可并处以吊扣驾驶证15天;
(二)机动车无安装排气管消声器或排气管消声器失效仍上路行驶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处以吊扣驾驶证30天。
七、本通告自1999年6月5日起施行。
番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