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黄埔区地名申报与许可办事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局、各街镇:
根据区委、区政府2020年工作部署,为配合我区全速推进旧村改造工作,决胜三年完成旧村拆迁攻坚任务,做好地名审批标准化工作,我局制定了《黄埔区地名申报与许可办事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切实做好各类地名的申请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尹可欣,82112106)
黄埔区地名申报与许可办事指引
一、地名申报与许可的内容
(一)广州市民政局受理审核、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
1.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2.跨区的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站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二)黄埔区民政局受理初审、广州市民政局审核、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
1.非住宅类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及楼群(片区)的命名、更名、销名
2.道路(街巷、桥梁、隧道)的命名、更名、销名
(三)黄埔区民政局受理审核、黄埔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
1.住宅类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及小区(楼群或片区)的命名、更名、销名
二、审批依据
(一)《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发布)
(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修正本)
(三)《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公布)
(四)《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公布)
(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六)《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
(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30号)
(八)《广州市民政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2016年)
(九)《广州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楼群(小区)名称申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2016年)
(十)《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三、地名通名的规定
标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真实、准确地反应其实体的属性及类别。
建筑物、住宅区通名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大厦: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高度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高度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二)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
(三)村: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四)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五)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六)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七)别墅: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位处市郊的低层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八)山庄: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依山而建的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九)城: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占地面积4平方公里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大型商贸建筑群。
(十)中心: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
以“中心”作通名的,须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十一)湾: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临水而建的楼群、片区、小区。
(十二)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类建筑物、建筑群。
(十三)港: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媒体、信息、物流等进出交流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
道路(街巷)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干线性主干道路。
(二)大道:宽60米以上的主干道路。
(三)路:宽20米以上的道路(工业、农田区除外)。
(四)街、巷、径、里:宽20米以下的道路。
四、办事程序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
1.自然地理实体和跨区的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站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1)市民政局受理和审核
(2)市政府审批
(3)市民政局办理批复
2.非住宅类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及楼群(片区)、道路(街巷、桥梁、隧道)的命名、更名、销名
(1)区民政局受理和初审
(2)市民政局审核
(3)市政府审批
(4)市民政局办理批复
(二)黄埔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
住宅类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及小区(楼群或片区)的命名、更名、销名
1.区民政局受理和审核
2.区政府审批
3.区民政局办理批复
五、工作流程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
非住宅类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及楼群(片区)、道路(街巷、桥梁、隧道)的命名、更名、销名
(二)黄埔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
住宅类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及小区(楼群或片区)的命名、更名、销名
六、提交材料要求
(一)命名业务
1.非住宅类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及楼群(片区)的命名
2.道路(街巷、桥梁、隧道)的命名
(二)更名业务
(三)销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