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通过综合评定方式确定20212023年度政策性
〔2020〕第45号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川银保监办发〔2020〕207号),推动全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我区拟通过综合评定方式确定2021-2023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现将《达川区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评定方案》予以公告。
***:达川区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评定方案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达川区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评定方案
第一条 为择优确定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规范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营行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29号)、《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川银保监办发〔2020〕20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开展的由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特定农作物、特定养殖品种、特定森林类别、特定特色农业品种的农业保险业务。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在达州市境内,已取得我省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农险经办公司。
第四条 达州市境内保险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达川区金融工作局报名,申请经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一)已得到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二)在我区设有区级分支机构,近两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上级中心支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三)执行国家、省、市、区人民政府和业务部门有关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规定及其配套制度和办法;
(四)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保险条款设计、风险评估、费率厘定、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且区级分支机构至少配备2名农业保险专职人员;
(五)区级分支机构至少配备2台农业保险专用车辆,承保验标、查勘定损等设施设备能够满足业务管理和农业保险服务的要求,并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
(六)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具备一定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七)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八)信息系统完善,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满足信息统计报送需求;且区级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已接入四川省农业保险电子化平台,农户信息数据和保险标的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应符合承保理赔要求。
第五条 保险机构报名参加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概况;
(三)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或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的批文(批复);
(四)申请人或申请人总公司近两年任意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新成立不足一年的法人或者组织(事业单位)暂无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须提供财务报表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复印件;(如申请人是分公司、支公司的加盖申请人和申请人总公司鲜章)
(五)提供申请人2020年以来任意3个月缴纳税收凭证复印件;(可提供承诺函)
(六)截止申报前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七)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承诺;
(八)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的措施;
(九)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理赔业务规程;
(十)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的,需提供保险开展方案。
第六条 报名时间:农业保险承办机构需于本方案在达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名,报名地点:达州市达川区金融工作局(达川区行政中心A1016室)。
第七条 本次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在最大限度地满足评定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达川区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评定方案评分表》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定,以评定总得分最高的三家保险机构作为达川区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具体工作如下:
(一)成立综合评定小组和监督小组。综合评定小组由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纪委监委驻区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等部门组成。评定工作由区金融工作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通过综合评定方式,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三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周期从2021年开始至2023年结束。在一个经营周期内,保险公司须保证农业保险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引入退出机制,在每个工作年度末,区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经办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凡是绩效评价未达到合格的经办机构,取消其经办资格,经核准退出的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具备申请承办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资格;其已签保险协议中未结保险条款和应尽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完毕,并享有相应权益。
(三)对在我区申请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保险机构中确定前三名,评定指标设置为:
1. 基本条件
2. 专业能力
3. 服务能力
4. 风险控制
具体评定标准见《达川区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综合评定方案评分表》
(四)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后,根据服务网点覆盖面、财务状况及风险控制等方面,确定保险业务份额分配。
第八条 在服务期间,保险经办机构应提前三个月申请退出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业务,经区政府核准后退出。
第九条 保险经办机构应接受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其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本方案规定义务和有违反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区政府有关部门将按《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2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