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一石材厂使用未经检验的电动单梁起重机被逮正着
1月11日,四川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梯所2名执法人员前往某石材厂,向该厂送达了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此举彰显了该所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零容忍”,夯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体责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决心。
近日,达川区市场监管局石梯所执法人员深入辖区某石材厂开展“春雷行动2021”特种设备安全排险除患专项执法行动。现场检查时,该厂2名工人正在进行石材加工作业,厂房内一电动单梁起重机正在调运石材,其横梁上标注起重量为10T,电动单梁起重机的电动挂钩标注为10吨,起重设备上无检验合格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设备上铭牌模糊,厂家也不能提供所使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的使用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等手续。
石材厂老板在接受询问时称:该厂于2020年8月2日从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购进“豫工”电动单梁起重机一台,生产厂家提供售后安装服务后将这台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交付给石材厂。2020年9月15日,该厂在未经检验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开始使用该台起重机至今。
经执法人员与石材厂老板共同对起重机铭牌的仔细辨认,内容为:组织机构代码:1410***********85;制造证号:7S2410007-2023,型号LD,起重量10吨。起升速度7m/min,起升高度10m,大车运行速度20m/min,小车运行速度20m/min,特种设备代码41701CEQ7202003898,工作级别A,跨度19m,生产日期2014年5月,产品编号:140203353,对石材厂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执法员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
该石材厂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依据该法,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电动单梁起重机)并给予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