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清理欠缴退休金养老统筹金的通知
穗府〔1991〕71号
关于认真清理欠缴退休金养老统筹金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自一九八五年十月起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一九八八年十月起在市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展退休基金社会统筹。实践证明,这对保障退休职工生活,合理平衡调剂企业退休费负担,促进生产发展和和谐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受到企业和职工的普遍欢迎。但是,从一九八九年下半年一来,由于各种原因,参加统筹的单位欠缴退休养老金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影响了全市统筹基金的平衡调剂。为切实保障退休职工生活,对欠缴退休养老统筹金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清缴工作,对欠缴累计达一百万以上的大户(见***),要区别情况进行清缴。
一、对于生产正常,有一定利润,经济效益好的,必须及时作出清缴计划,并在半年内清缴完毕。
二、对于生产基本正常,有微利,但清缴暂时有困难的,要在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清缴计划,原则上一年内清缴完毕。
三、对于生产不正常(含部分停产待工),经济暂时有困难,在职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的,在生产不正常期间,可以申请用差额缴付的办法处理。一待生产恢复正常,应按照上述第一、二条精神,立即作出分期清缴计划。
四、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经市确认的全停产企业,在全停产期间,所欠缴的退休统筹金的可分别采取减、缓、挂办法处理。待恢复正常生产或基本正常生产时,亦按上述精神处理。
五、所有欠缴统筹金百万以上的企业,均应由企业作出具体清缴计划,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审定。
六、对于生产正常,经济效益好,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交的,予以通报,并按《***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的规定,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实行加收滞纳金的办法处理。
七、所有欠缴统筹金百万以下的单位,也应参照上述办法作出计划,积极清缴。
八、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银行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各部门和主管局(总公司)要积极支持,共同做好清缴养老统筹金工作。
***:退休统筹金欠交百万元以上的单位名单(略)
1991年10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