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越秀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市越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越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区国土规划局),为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同时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人、财、物由区管理,领导班子实行双重管理,以市为主。
一、职能转变
(一)划入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越秀区分局的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测绘管理、地理信息管理职责。
(二)划入原市规划局越秀分局的职责。
(三)将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作出处罚的职责划入区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
(四)将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职责划入区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
(五)将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区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
(六)增加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
(七)加强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工作。
(八)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勘察和城乡规划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参与拟订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了解辖区的发展设想和建设意向,提供土地和规划指导与服务。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土地保护、利用、整理、复垦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以区为储备主体的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耕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四)贯彻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参与组织编制辖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及各专项规划;负责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初审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参与组织辖区景观风貌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辖区重要景观地区、主要景观道路范围内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辖区城市雕塑、城市绿地、广场、建筑小品等景观规划管理;参与辖区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七)组织开展辖区内节约集约土地利用;负责对上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工作和批后实施工作;负责区级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和临时使用土地审批;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流转行为。
(八)参与拟订地籍管理规章、规程、技术标准;负责辖区内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调处辖区内土地权属纠纷。
(九)按照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地质环境的调查工作;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相关工作。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十二)负责辖区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测绘工作规程、计划,负责辖区内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辖区内基础测绘、土地测绘等工作。
(十三)核发辖区内除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跨区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四)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承担查处辖区内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五)参与辖区内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工作,配合推进国土资源和规划系统信息化工作,负责辖区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业务档案等各类城建档案和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利用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七)承办市国土规划委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审批管理科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修志、政务公开、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调研、综合性文稿起草;制定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党务、纪检、监察、普法、劳动工资、福利、医疗、计生、退休人员服务和工青妇以及其他行政事务工作;组织办理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和城乡规划信息的收集和汇总。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本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编制和调整权责清单、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负责行政审批信息报送、统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监督检查科。
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和政务、业务工作督办;参与研究制定相关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政策,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本局法制工作和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负责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本局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纠正或者撤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配合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负责辖区内除跨区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配合提供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
(三)土地利用和地籍测绘管理科(挂不动产登记科牌子)。
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衔接工作;参与编制、修改、调整和贯彻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土地整治规划;统筹、指导辖区内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开发工作;负责辖区内的用地批后结案工作;配合、协助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及其有形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土地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上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批后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审批;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等流转行为;负责本辖区土地供后监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留用地管理工作;负责区级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办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按照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负责辖区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地图协审;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测绘工作规划、计划;负责管理辖区内基础测绘、土地测绘等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维护、管理辖区内测绘基准和测量标志;组织实施辖区内基础测绘项目,参与辖区内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勘测成果资料备案工作,统筹指导辖区内测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地籍调查和集体土地权属确认,组织实施辖区内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土地统计、分析和评估;负责辖区内地籍数据库建设及更新、管理、维护。
(四)规划用地管理科。
负责辖区内除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设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筑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组织编制辖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市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专项规划;负责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初审工作;参与组织辖区景观风貌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
(五)名城保护科。
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具体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以外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查;负责历史建筑迁移或拆除方案的初审;负责辖区内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中历史文化保护方案的审核;参与组织编制和初审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项保护规划;参与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申报认定和公布工作。
(六)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辖区内除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辖区重要景观地区、主要景观道路范围内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辖区城市雕塑、城市绿地、广场、建筑小品等景观规划管理;参与辖区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七)市政规划管理科。
参与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除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方案审查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八)执法监察大队。
组织编制、实施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规划;负责辖区内矿业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地质环境的调查工作;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承担查处辖区内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上级交办的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国土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区国土规划局负责统筹、指导辖区内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开发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区土地开发中心承担。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主要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广州市越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广州市越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