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7日广安市邻水生态环境局关于拟对新建汽车线束生产项目等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新建汽车线束生产项目等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拟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7月28日—2021年8月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广安市邻水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股(县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26-3232121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新建汽车线束生产项目 | 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川渝合作经济开发区74号 | 四川鑫砺航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德与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占地约15亩,建筑占地面积7538.30m2,其中生产厂房为1F,建筑面积5496.9m2,建设装配10条生产线,购置安装注塑机、全自动压接机等生产设备共计30台以上。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2021.4m2。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年产汽车线束90万件。项目总投资3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万元,占总投资的1%。 | 1、废水: 项目产生的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地面清洁废水及少量的冷却循环水),其中冷却循环水用于地面清洁,不外排,地面清洁废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员工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化粪池内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由园区污水管网引至邻水县坛高独立工矿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湿地处理系统,经湿地处理出水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最后排入高桥河。 2、废气: 破碎粉尘:项目破碎工序位于密闭的房间内进行,约80%的破碎粉尘沉降在房间内,其余20%粉尘在房间换气时以无组织形式在车间内排放。 食堂油烟:项目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后引至楼顶高空排放(建筑高度15m,2#排气筒)。 注塑废气(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项目共设置5台注塑机,在注塑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有机废气,拟在注塑机出口上方设集气罩,对注塑过程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到的废气经1套废气处理装置(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1#)排放,未收集到的VOCs以无组织方式在车间内排放。 项目排放的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排放限值要求,排放的有机废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和表9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排放的氨能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关排放限值要求;排放的食堂油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营运期废气能实现达标排放。 3、固废: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原辅材料,均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生产车间内设一般工业固废间,分类收集后交由原厂家处理;不合格注塑件重新破碎后回用于生产;故障模具收集后返回模具厂家进行维修或差价更换;不合格线束重新拆解后返工;废包装材料、不合格端子(自产)、边角料分类收集后出售给物资回收单位处理;破碎粉尘(沉降部分)用扫把清扫收集后交由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置;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油泥均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生产车间内设置专用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经垃圾桶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园区内垃圾收集点,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餐厨垃圾用专用容器收集后交由园区环卫部门处置;化粪池需定期清掏,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4、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破碎机、注塑机等生产设备,评价经预测,在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震等措施后,本项目营运期厂界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的3类标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