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邻水县参加四川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相关部门:
《邻水县参加四川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邻水县参加四川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县全体教练员、运动员刻苦训练,奋勇争先,积极备战四川省第十三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省十三运会),根据《广安市参加四川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奖励办法》(广安府办发〔2016〕36号)《广安市财政局 广安市教体局关于做好运动员教练员保障工作的通知》(广安财教〔2016〕1425号)《邻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竞技体育工作的意见》(邻府发〔201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省十三运会有功人员和单位的奖励,坚持向金牌倾斜、向一线倾斜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省十三运会的运动员、教练组(员)、工作人员等有功人员。
第四条 对运动员、教练组(员)、工作人员等有功人员的奖励,主要依据其在省十三运会上所作的贡献,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
第五条 运动员、教练组(员)比赛成绩的归属,按照“谁培养、谁输送,谁获奖”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运动员的奖励
第六条 在省十三运会表现优秀的运动员,由县财政给予奖励。
第七条 获得单项项目前8名的优秀运动员奖励标准:
获得金牌1枚,奖励5万元;
获得银牌1枚,奖励2万元;
获得铜牌1枚,奖励1万元;
获得第4名,奖励0.5万元;
获得第5名,奖励0.4万元;
获得第6名,奖励0.3万元;
获得第7名,奖励0.2万元;
获得第8名,奖励0.1万元;
打破省记录另奖励2万元(同一单项多次破记录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获得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等)前12名的优秀运动队奖励标准(奖励到队员):
获得第1名,奖励20万元;
获得第2名,奖励10万元;
获得第3名,奖励8万元;
获得第4名,奖励6万元;
获得第5名,奖励4万元;
获得第6名,奖励2万元;
获得第7名,奖励1万元;
获得第8名,奖励0.8万元;
获得第9名至第12名,奖励0.6万元。
第九条 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优秀运动员奖励标准:
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单项项目运动员,奖励 200元;
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所在队的每名运动员奖励100 元。
第十条 为参加省十三运会培养的运动员,被正式输送到省运动队、国家队的优秀运动员奖励标准:
被正式输送到省运动队的运动员,奖励1万元;被正式输送到国家队的运动员,奖励2万元。
第三章 教练组(员)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带领运动员参加省十三运会表现优秀的教练组(员),由县财政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带领运动员在单项项目、集体项目中获得名次,表现优秀的教练组(员)奖励标准:
带领运动员在单项项目中获得前 8 名,教练组(员)按照该项目一名运动员同等标准奖励;
带领运动员在集体项目中获得前 12 名,教练组(员)按照该项目实得名次所获得的奖金标准数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为参加省十三运会培养的运动员正式输送到省队、国家队的教练组(员)奖励标准:
正式输送1名运动员到省队,给予教练组(员)奖励1万元;正式输送1名运动员到国家队,给予教练组(员)奖励2万元。
第十四条 对在省十三运会中所带运动员打破省记录的教练组(员)按照运动员破记录奖金总额的50%给予奖励。
第四章 其他有功人员、单位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参加省十三运会比赛,为我县争得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个人,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六条 在省十三运会中获得金牌的运动员所在牵头单位由县财政给予每1枚金牌5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七条 对在省十三运会中获奖人员、获奖名次、计分以及计牌的确定办法,按照相关项目的竞赛规程规定和成绩册执行。
第十八条 对在省十三运会中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共同申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凡代表广安市参加省十三运会的小升初、初升高学生运动员,由各运动队、相关学校上报名单,经县教科体局初审后,报市教体局审核确认,县教科体局按照学生参加训练的需要和学生自愿的原则安排入学,该学生运动员享受统招生待遇升学就读。
第二十条 参加省十三运会并获得前三名的优秀运动员,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大专以上文凭后,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可考核招聘到传统体育项目学校或事业单位从事体育教学、训练、科研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所带运动员在参加省十三运会中获得冠军的教练员,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优先晋升技术职称和晋级;非财政供养人员符合直接考核招聘条件的,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体育部门考核招聘为体育教学、训练、科研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在省十三运会中获得县政府表扬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以及先进集体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十三条 在省十三运会中获得县政府表扬的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可优先推荐评审和晋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