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审计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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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03日发表
封开县 审 计 局权责事项清单(3.行政强制 4项) | |||||||||||||
序号 | 职权 编码 | 行政强制对象 | 行政强制 措施 (执行) | 职权依据 | 行使 主体 | 涉及 层级 |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监督 部门 和方式 | 部门 清理 意见 及理由 | 审核 意见 | 备注 |
1 | 0071***********010****1225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行为,封存有关资料、资产 | 制止、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令第571号)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 封开县审计局 | 县级 | 制止、封存资料和资产;申请人民法院对其在金融机构有关存款予以冻结。 | 1.审批责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封存资料或资产。 2.处置责任: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3.事后责任: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令第571号) 第三十二条。 | 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6663751 县行政效能投诉电话6663793 | 保留 | ||
2 | 0071***********020****1225 | 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 通知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封开县审计局 | 县级 | 通知暂停拨付有关款项,通知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 1.审批责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2.处置责任: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3.事后责任: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 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6663751 县行政效能投诉电话6663793 | 保留 | ||
3 | 0071***********030****1225 |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收集审计证据时,在当时不能取得而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审计证据 | 登记保存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令第427号)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封开县审计局 | 县级 | 予以登记保存 | 1.审批责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封存、冻结资料或资产,暂停拨付或停止使用款项。 2.处置责任: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3.事后责任: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令第427号)第二十三条。 | 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6663751 县行政效能投诉电话6663793 | 保留 | ||
4 | 0071***********040****1225 | 对逾期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 | 责令限期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令第571号)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封开县审计局 | 县级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1.裁决、复议或诉讼责任:被审计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裁决、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裁决、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令第571号)第五十四条。 | 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6663751 县行政效能投诉电话6663793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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