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青岛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网上登记的通知
关于对青岛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网上登记的通知
日期:2010-08-20|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人社字〔2010〕140号
关于对青岛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进行网上登记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事业单位,各驻青高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9〕6号),完善我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制度,全面掌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经研究,自起,在我市范围内进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网上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及条件
派遣期内未就业的青岛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前同用人单位签订过就业协议书,在学校派遣前又解除就业协议书的;毕业后升学、留学、自主创业及灵活就业的不在登记范围。
二、登记方式
毕业生登录“青岛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qds.sdbys.cn),根据提示,输入个人“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未就业毕业生登记”专区进行个人信息登记。
三、登记的未就业毕业生可享受的就业创业服务内容
1.就业信息服务:由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和岗位推荐。
2.档案管理服务:由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供个人档案免费保管。
3.就业指导服务:免费参加由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就业讲座、个性咨询、人才测评等就业指导服务。
4.就业见习培训:可优先参加由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
5.职业培训:可参加由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
6.创业指导服务:由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咨询等服务。
7.自主创业扶持:未就业毕业生自主创业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入驻。
四、有关要求
1.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工作的重要性,组织广大毕业生做好未就业登记,根据毕业生就业意愿积极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2.为准确掌握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状态,未就业毕业生在派遣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须按国家规定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并由用人单位到市或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手续。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手续时,对未办理派遣手续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提醒补办,杜绝派遣期内毕业生未办理派遣手续直接办理就业手续。
3.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网上登记工作实施后,原青岛市人事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办发〔2004〕29号)同时废止。未就业毕业生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创业扶持等服务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时,不需再到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开具《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介绍信》、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证》,可凭报到证、身份证和网上登记信息到业务承办部门办理。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