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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30日发表  

                     

       

类别事项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属性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机构信息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令第492号)、三定方案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R其他

社会

0831-5721847

机构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农业农村局最新法定职能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社会

领导分工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社会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社会

下属单位概况

下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社会

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草原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三农”领域法律法规和全省有关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办公室

上级机关发布信息或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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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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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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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831-5721847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农业农村部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种植业、畜牧业(草原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三农”领域规章。

办公室

上级机关发布信息或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社会

0831-5721847

其他政策文件

以县委县政府及其政府办名义制发的全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企业发展,种植业、畜牧业(草原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各产业监督管理,农业全产业机械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资源区划和保护,农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监管,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业投资管理,农田建设管理,农业科技、农技推广,农村人才,农业对外合作,烟草产业发展,农业综合执法,国有农场,农业安全生产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等;县农业农村局制发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等。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社会

0831-5721847

依申请公开和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指南

县农业农村局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流程及依申请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令第492号)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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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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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831-5721847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县农业农村局历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社会

0831-5721847

财务公开

预决算公开

县农业农村局预算及编制说明、决算及编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令第492号)

计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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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831-5723814

财务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相关财政资金安排公告

计财股

信息形成(变更)10个工作日内

社会

0831-5723814

招标采购

农业农村局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及结果公告

承办单位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社会

见公告

重点事项

规划计划

农业农村局年度工作要点、农业农村规划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令第492号)、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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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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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831-5721847

人事信息

农业农村局人事任免、招考信息,职称评审和教育培训信息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社会

0831-5721847

建议提案办理

由农业农村局答复的、应当公开的县人大代表建议复文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令第49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96号)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社会

0831-5721847

重大项目建设

县本级重大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令第492号)、《*** ***印发

各承办站股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社会

0831-5721847

民生工程

户用沼气、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型农民培训等民生工程年度计划文件和实施情况

农能办、土肥站、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社会

0831-5722352

0831-5724435

0831-5721847

统计数据

农业农村统计数据、全省生猪生产和价格监测信息

畜牧站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社会

0831-5721797

应急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相关应急预案全文和本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应急演练等情况

各承办站股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社会

0831-5721847

行政许可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国家和省重点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审批、引进种用畜禽及其胚胎、种蛋、精液检疫、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农药生产经营审批

新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

每一项行政许可的事项来源、权力来源、法定办结时限、行使层级、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各承办站股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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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831-5721847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对无证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对销售不合格种畜禽或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畜禽养殖档案的处罚、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有关证明材料,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处罚、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对违规饲养犬只的处罚、对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的处罚、对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罚、对疫情确认前擅自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对擅自动用、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深埋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处罚、对非法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违规研制新兽药的处罚、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对违规使用兽药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对不履行兽药使用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义务或者不收集、报送新兽药疗效、不良反应的处罚、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对将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原料药和禁用药品的处罚、对不配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用禁用药物、在钉螺地带引种、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对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对违规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对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处罚、对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或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的处罚、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处罚、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处罚、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处罚、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未续展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处罚、对违反限制性规定生产饲料的处罚、对使用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对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生产新的或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对原料采购不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查验、检验,生产中不遵守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全使用规范,或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对未实行产购销记录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以及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对饲料经营者进行再加工,或经营违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定制企业违规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对拆包分装和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不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履行主动召回义务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假、劣、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对养殖者违规使用饲料和添加物质的处罚、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对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对违规收购生鲜乳的处罚、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处罚、对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物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处罚、对违反动物防疫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后未重新申办的处罚、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对未按规定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或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处置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或违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对未经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监测检测的处罚、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处罚、对动物收购贩运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处罚、对违规遗(丢)弃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处罚、对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或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的处罚、对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或未申报检疫的处罚、对跨省输入饲养动物未进行隔离饲养观察并及时报告的处罚、对乡村兽医不按规定区域从业或者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处罚、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动物防疫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对转让、伪造、变造或使用转让、伪造、变造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对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对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处方笺的处罚、对执业兽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对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处罚、对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对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或未依法取得养殖证、超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的处罚、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处罚、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和依法登记下水作业的处罚、对未经批准采捕、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或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的处罚、对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的处罚、对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进行水下工程作业,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对非法捕杀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的处罚、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对误捕、误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对违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水生)动物产品的处罚、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对违反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向省外输出天然水产种质,或从省外引进水产种苗未备案的处罚、对在渔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及有碍水上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处罚、对违反水产杂交种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未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水产种苗的处罚、对经营和推广假、劣水产种苗的处罚、对从省外引进或向省外输出未经检疫或不合格的水产种苗的处罚、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租借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的处罚、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相关制度规定屠宰生猪的处罚、对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对为违法生猪屠宰相关活动提供场所的处罚、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处罚、对屠宰技术人员未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上岗的处罚;对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对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对违反农产品产地认定行为的处罚、对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处罚、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或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处罚、对拒绝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的处罚、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对未取得许可证照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对不履行农产品安全隐患告知、报告、产品召回、停止销售等义务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生产未续展登记的肥料产品,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对违反农药登记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农药的处罚

对违反农药标签相关规定的处罚、对不按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对假冒、伪造、转让农药登记证、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证号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处罚、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过期农药产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未经农药登记的含有农药有效成份的肥料、进口农药和分装农药的处罚、对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报废的农药的处罚、对经营明文规定禁止经营、使用的农药的处罚、对经营者未向农药使用者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损失后果的处罚、对伪造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推广、销售未经审定、停止推广、未经登记或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对违反进出口种子规定的处罚、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处罚、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对拒绝、阻挠农业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对到他人种子生产基地向农户收购种子的处罚、对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种子的处罚、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处罚、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维修、拼装、改装和使用农业机械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登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对未取得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操作或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对六十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提交身体健康证明的处罚、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处罚、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处罚、对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处罚、对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处罚、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处罚、对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对取得农机维修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未经审核或者未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农村能源工程的处罚、对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对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对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对不按植物检疫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对违法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对不按照隔离要求种植、试种、分散繁殖材料的处罚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权力类型、实施主体、法定依据、处罚流程、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处罚内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各承办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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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核发草原权属证书、草原等级评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现场鉴定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每一项行政确认的事项来源、权力来源、法定办结时限、行使层级、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饲料饲草站、种子站、质监股、农机监理站、科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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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草原的监督检查、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对兽药的监督检查、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肥料的监督检查,对农药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植物检疫检查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实施主体、法定依据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饲料饲草站、动监所、水产渔政股、质监股、种子站、土肥站、植保站、农机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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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5723019

0831-5724435

0831-5720663

0831-5724394

行政征收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的征收、农机监理费、国内植物检疫费的征收(以上均为暂停征收状态)

行政征收的实施主体、法定依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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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渔政股、疫控中心、农机监理站、植保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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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5721705

0831-5724394

0831-5720663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查封、扣押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查封、扣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对不履行强制免疫接种、按规定处理种用乳用动物、清洗消毒运载工具义务的代履行,查封、扣押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工具、设施设备,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强制拆除在草原上违法修建的建筑物,代履行恢复草原植被义务,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查封、扣押,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有关的资料、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工具、设备,查封生产经营场所,对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调运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查封,对无证蚕种的封存,扣押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扣押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农用动力机械,扣押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查封拒不停止施工的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设备和建筑材料、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每一项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法定依据、执法流程、违法情节、强制措施信息、强制执行信息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饲料饲草站、动监所、疫控中心、农业执法大队、质监股、农机监理站、科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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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对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农业(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在蚕种生产、供应、质量管理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每一项行政奖励的实施主体、法定依据、奖励类型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疫控中心、水产渔政股、种子站、植保站、农机监理站、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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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没收销毁不符合补检条件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注册;助理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备案注册;动物收购贩运备案;销毁无证蚕种、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

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来源、权力来源、法定办结时限、行使层级、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疫控中心、畜牧站、动监所、蚕桑站、植保站、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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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5601906;0831-5720663

 

公共服务

养蜂证申领、"拖拉机培训机构理论教员和教练员考核"、出具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解除封存"、农村能源工程报废、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备案、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

"在有效区域内设立、

分支机构的备案"、在有效区域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备案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

包装种子的备案"

每一项公务服务的事项来源、权力来源、法定办结时限、行使层级、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令第492号)、《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版)》

畜牧政务窗口、农机监理站、种子站、农能办、质监股、农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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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5881016

0831-5724394

0831-5723019

0831-5722352

0831-560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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