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县投资促进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拓宽招商引资信息渠道,扩大引资规模,充分调动一切招商积极因素,鼓励国内外优秀企业家和成功人士参与我县的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结合筠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筠连产业布局、产业规划等有关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委托招商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经筠连县人民政府通过协议方式对外开展的委托招商,提供招商咨询建议,并协助县政府向国内外推介筠连县招商引资项目,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境内外人士。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委托招商形式引进市外资金在我县设立企业开展产业投资的招商引资活动。重点引进对筠连产业带动作用大、税收贡献大的产业龙头项目。
第五条委托招商受托人的认定,由投资促进局提出初步意见,县招商领导小组复核后,报县长、书记审定。
第六条筠连县招商引资奖励认定,由筠连县财政局、筠连县投资促进局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协议委托招商中受托人所应获得的中介佣金标准和数额进行初审;然后报县招商领导小组复核认定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七条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不定期听取委托招商工作汇报。
第二章 协议委托招商
第八条协议委托招商是指由筠连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境内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受托人依据委托招商合同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行为。
第九条受托人须具备条件:
(一)具备良好资信;
(二)拥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遵纪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委托招商合同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委托内容;
(三)佣金支付方式和标准;
(四)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有效期;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十一条委托人既可就单个项目,也可就多个项目进行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及时向受托人通报筠连招商信息、重大招商活动计划;
(二)及时提供受托人工作所需的投资指南、包装项目、招商画册等招商资料;
(三)定期征求受托人意见;
(四)定期邀请受托人到筠连参观、考察、交流。
第十三条受托人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据委托招商合同引进资金投资筠连;
(二)对外宣传介绍筠连投资环境和政策;
(三)积极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四)协助委托人在其所在地组织召开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第十四条委托招商合同签订程序
(一)通过社会征集、政府部门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受托人;
(二)由投资促进局对受托人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三)投资促进局与受托人共同协商委托招商合同;
(四)由投资促进局和受托人就该项目招商委托协议的内容初步谈妥,经招商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投资促进局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招商合同。
第十五条筠连县政府在受托人所在地区举办各类招商活动,应邀请受托人参加。
第十六条筠连县政府授权投资促进局对外签订委托招商合同,承担委托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受托人邀请到筠连考察的企业(团体)人员,筠连县政府只参加座谈和介绍相关情况,原则上可安排一次用餐接待;来访客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自行负责。
第三章 奖励及佣金标准
第十七条委托招商引进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兑现奖励或佣金(实际到位资金指项目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下同),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一)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部分(含5000万元),按实际到位资金0.6%的标准给予奖励或佣金。税收贡献较少的种养殖业减按0.3%执行。
(二)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按实际到位资金0.8%的标准给予奖励或佣金。税收贡献较少的种养殖业减按0.4%执行。
(三)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1%的标准给予奖励或佣金。税收贡献较少的种养殖业减按0.5%执行。
(四)属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主板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再分别追加人民币100万元的补贴(用于补助高管团队住房和科研人员)。
第十八条对委托引进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贡献大、带动性强的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奖励及佣金标准。
第四章 支付办法
第十九条委托招商奖励佣金申领程序:
(一)一年内完成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完成额年度一次性支付佣金;工程量较大的项目,按每年度投资完成额分批支付佣金。
(二)协议委托招商受托人引进的项目,在项目落地,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奖励及佣金标准后,即可申请奖励及佣金。项目引进人或单位向投促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投资促进局、财政局进行初审。
(三)经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初审通过后,提交分管该项工作的县政府领导认定。
(四)经县分管该项工作的县政府领导认定通过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五)经县委、县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奖励及佣金。
第二十条协议委托招商受托人申请中介佣金,须向投资促进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委托招商合同复印件;
(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金到位证明及相关材料;
(四)投资方对受托人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超越本办法或委托招商合同规定所开展的一切活动,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筠连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进单位或个人,如由多个受托人共同引进的,视为一个引进团队,奖励和佣金由引进团队自行协商分配。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取得招商奖励和佣金,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筠连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