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四措并举确保汛期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
(1)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排查桥梁建设工程是否有专业设计和施工方案,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工序是否合理,桥墩、桥台整体稳定性是否可靠,拱桥、拱座是否存在位移等;对公路、铁路隧道工程重点排查支护工程参数及隧道进出口边仰坡防护、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等是否符合行业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2)严查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立项、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擅自开工,无相关资质或超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转包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和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下达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整改或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抗拒执法等非法违法行为。(3)强化汛期安全防范。督促指导施工企业落实汛期预警预报、事故处置、应急响应联动机制,认真排查施工现场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严密关注极端天气对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起重吊装、高空作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暂停危险作业,严防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4)明确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原则对所有在建工程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落实行业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认真排查房屋建筑和城镇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电站领域等在建工程安全隐患,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采取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在建工程立即停工整改,经整改验收后方可恢复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