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5月24日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5月24日-2017年6月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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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山东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17】026号 | 2017年5月24日 |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17】026号
山东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位于海阳市凤城街道邓家村北。目前已完成厂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之初未履行环保手续,海阳市环境保护局以海环罚[2017]0115号进行了处罚。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3.75%,占地1300000平方米,有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组成,主要为粉末涂料性能的研究及实验,无产品的生产。该项目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海阳总体规划,符合用地规划及海阳市化工产业园产业定位。经研究,认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结论,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在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风险应急预案、加强管理和监督的前提下,能够有效控制自身产生的环境影响,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可行。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须重点落实好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1、按照“雨污分流”完善项目区排水系统。生活污水与餐饮废水经隔油沉淀由防渗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海阳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加强冷却循环系统密闭性,避免冷却循环水与物料直接接触,防止循环冷却水受到污染,循环水定期补充,不外排。针对存放物的性质和种类加强存放场所的硬化防渗措施,严禁对地下水、土壤等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2、破碎磨粉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各自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共用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要求。投料预混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在混合机投料口设置捕集装置(收集效率90%)进行收集;性能测试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静电喷涂箱内的精密过滤器进行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专用烟道高于屋顶排放。
3、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加装消声器、基础减震,隔声、隔音等降噪工作,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D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项目产生废包装物、集尘设施收集的粉尘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配套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落实好报告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落实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配套设施、设备,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该文件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项目竣工后,需向海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项目在营运过程中,如产生不符合本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情形的,应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