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防止疫情输入扩散,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来返我市的非我市户籍的流动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24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
二、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单位、出租房主、房屋承租人和接待方应当积极配合属地社区(村)居委会和辖区派出所做好登记报告和监督隔离工作。
1.用工单位招录使用非我市户籍人员或接收外地返海员工时,应自到达之日24小时内将用工人员信息报告辖区派出所,做好流动人口登记管理,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2.出租房房主或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将房屋出租于他人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辖区派出所报告房屋出租情况并登记备案,督促承租人申报居住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3.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转租、转借他人的,租赁房屋内住宿其他外来人员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辖区派出所报告情况并登记备案。
4.对外来探亲访友、洽谈业务等人员,接待方应立即向属地社区(村)居委会或辖区派出所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三、为避免交叉感染,流动人口本人或出租房房主、房屋承租人、房屋租赁中介、用工单位等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等相关业务,可实行网上办理,通过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http://www.jzz.gov.cn/net.do)和“山东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办理相关业务。
四、凡不履行申报责任,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或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流动人口本人、用工单位、出租房房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承租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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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