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首个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3月12日,我区出台了《烟台市莱山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旨在加强莱山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促进当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据悉,这是我区首个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的管理办法,自出台之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是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的,以保护天然赤松林及本地楸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办法》指出,保护区按照自然生态条件、生物群落特征、重点保护对象,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域。在核心区内,除因科学研究需要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包括不得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石、挖砂、野外用火,禁止在保护区内猎捕、猎杀、收购、贩运野生动物等;在缓冲区从事科学观测研究、调查活动的,应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处,并缴纳资源管理费,管理费的收取办法及标准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办法》强调,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景观的项目。经管理处批准,可以开展适当的生产经营和生态旅游活动,但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和单位,将严格处罚,违法者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