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要求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
1月2日,民政部下发通知,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之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通知要求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新设立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要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非民政部门(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经营性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及时与省级共享平台或者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对接,掌握相关信息。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通知强调要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