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37亿元电费红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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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4日发表
2月1日至6月30日,全省高耗能行业以外的工商业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2月24日,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决定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缓解企业经营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
《通知》要求,转供电单位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按其他方式收取电费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初步测算,政策执行期间全省相关电力用户可减轻电费负担3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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