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东营市人民政府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回购
(2010年4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东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回购东营市黄河水城河道综合治理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的议案》,并听取了相关汇报,决定批准这个议案。
一、同意市政府授权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投资建设与转让回购(BT)模式建设东营市黄河水城河道综合治理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二、同意市政府授权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融资12亿元,专项用于东营市黄河水城河道综合治理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三、同意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回购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的东营市黄河水城河道综合治理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项目。
四、市政府要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市政府要对融资使用情况和回购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部门每年要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六、市人大财经委要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依法实施监督,加强***问效,确保决议事项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