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蔡悦连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本报记者就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蔡悦连。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简要过程。
蔡悦连:《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保障职工的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中积累了许多新经验,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都需要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
***法制办2006年启动了《条例》修改工作。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办对《条例》进行了认真修改。2010年12月8日,***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改稿,12月20日,***正式发布了新《条例》。
记者:能否具体介绍一下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背景和原因?
蔡悦连: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背景和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适应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需要。原《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处罚法》代替后,原来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不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调整范围,失去了将这些行为造成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的法律依据。因此,为了适应这一法律调整的需要,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在工伤保险的运行实践中发现,现行制度存在着覆盖范围还不够宽,待遇偏低,工伤认定时间较长,程序较复杂,对用人单位参加保险强制力度不够,对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力度偏弱等不足。为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三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需要。原《条例》主要对工伤补偿作出了规定,对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等内容还缺乏制度性安排等。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
记者:新《条例》颁布实施主要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蔡悦连:这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既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又是贯彻落实刚刚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待遇水平,简化了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这些规定的贯彻实施,可以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减少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有利于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新《条例》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通过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了这些单位承担的工伤职工经济费用,同时可以减轻这些单位的事务性负担。新《条例》还将部分原由单位支付的待遇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再次,有利于加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新《条例》在进一步完善待遇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了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规定,确立了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对工伤康复也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使我国的工伤康复事业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最终形成,有利于加快实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由单纯注重事后补偿向事后补偿与事前预防并重转变,由治疗性康复向以职业康复为核心、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的工伤康复的转变,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同时,也从根本上保障了职工的权益。
记者:这次修改后的《条例》主要有哪些亮点?
蔡悦连:新《条例》为更好保障职工权益作出了一系列调整。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作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借鉴了国际经验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记者:针对新《条例》贯彻实施,当前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蔡悦连:2011年1月1日,新《条例》已经正式实施,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集中做好以下工作,以确保新《条例》的顺利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贯彻实施好新《条例》,我局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狠抓落实,并进一步加强与财政、卫生、安监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新《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是广泛开展新《条例》的宣传学习工作。我们制定了具体的宣传方案,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深入到企业、街道和社区进行宣传,努力使新《条例》的精神和主要内容能够家喻户晓,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同时,认真抓好用人单位负责人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增强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新《条例》的自觉性。
三是切实做好贯彻落实新《条例》的监督检查工作。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参保。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合力,促进新《条例》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