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物价局就调整污水处理费和基本水价答记者问
水是生命之源。我县自2015年成为全国第八家“矿泉水之乡”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矿泉水水资源保护工作,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开发优质地下水,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得到显著提高,为提升我县知名度、打造沂源矿泉水品牌提供了坚实保障。
8月14日,县物价局向社会发布调整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和基本水价听证公告后,受到了广大市民的热切关注和广泛参与,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县物价局负责人,就群众关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采访。
记者:污水处理的定义是什么?
答:利用污水管道等设施将排污户排放出的污水收集并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再通过处理厂采用特定的处理工艺进行集中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后对外排放的全过程。
记者:为什么要调整污水处理费和基本水价?
答:省市环保督察组对我县环保督察的情况显示,我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偏低,没有达到上级规定的最低标准。我县《生态沂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自查整改的通知》中要求,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督查组第四组督察淄博市反馈意见》和《问题清单》进行自查,并予以整改,为及时落实环保督查组的有关整改要求,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沂源县物价局组织有关人员重新梳理了近年来国家和上级物价部门对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有关要求,同时调查了解了我县自来水公司运营情况及周边区县基本水价情况,发现我县不仅污水处理费标准偏低,而且基本水价也存在偏低的情况。所以适当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标准和自来水基本水价成为当务之急,也是积极落实环保政策的体现。
记者: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发改价格【2015】119);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文件(鲁价格一发【2015】30号)。
记者:污水处理的成本包括哪些方面?污水处理成本是多少?
答:污水处理成本包括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设施等固定资产折旧;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费用、财务费用等。我县污水处理厂采用的是委托运营模式,通过政府采购招标,委托专业的污水处理企业来管理运营。目前,我县支付给中标企业的污水处理合同价格为1.30元/m³,日处理总量为5万吨。由于我县雨污分流的管网建设尚未完成,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无法核算污水管网成本。
记者:国家规定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规定“2016年年底前,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m³)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记者:我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现状是什么?
答:目前我县污水处理费居民、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均为0.8元/m³,而我县支付给污水处理厂的合同价格为1.30元/m³,收支差额较大,且达不到上级规定的最低征收标准。目前我县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已经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局联合发文调整至1.2元/m³。
记者:调整基本水价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发改价格〔2009〕17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06〕90号)。遵循的原则是: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
记者:我县基本水价的现状是怎样的?
答:我县自来水供水价格自2002年调整后,至今未再调整,整体价格水平明显低于周边区县。而消费价格指数上涨36%;居民人均收入增长了4.79倍。随着近年来电费、人工费等各项费用的上涨,供水成本不断增加,企业连年亏本经营。根据成本监审报告显示,县自来水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三年加权平均单位生活供水成本为1.82元/ m³,2015年成本价1.87元/m³,而现在执行价格仅为1.40元/m³,出现严重的价格倒挂,供水企业长期亏损。长期的倒挂既不利于生产企业提高供水质量,也不利于居民节约用水意识的形成,更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
记者:为什么调整居民污水处理费和基本水价要组织听证会?
答:有两个因素。一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调整污水处理费和基本水价的标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定价机关我们在制定价格时应该组织召开听证会,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二是提高价格决策的民主化、透明度的需要。价格工作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有关各方面的利益,定价时需要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统一组织听证就是要通过这种形式,提高价格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和透明度,保证决策的科学合理。
记者:此次调整居民污水处理费和基本水价的方案是什么?
答:这次调整设立两套拟调方案,一是不高于其它区县综合水价标准的方案;二是适当补偿供水企业成本的方案。此次调整充分考虑了居民的承受能力,尽量减少居民支出,污水处理费和基本水价都未达到“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要求,仍需县财政从其他渠道调剂资金,来保证污水处理达到国家环保政策的要求。供水企业也处于亏损状态,只能从其他渠道增加收入来补足亏损。
两套方案的拟调幅度不高,对居民的影响也很小。
方案一的综合水价,刚刚达到博山区2006年的价格水平,而我们的水质远高于博山,从“优质优价”的角度分析,我县居民仍然享受优质平价的福利,按方案一的标准调整基本水价为1.65元/m³,增加0.25元/m³,加上污水处理费共增加0.45元/m³。从抽样5309户一户一表用户数据分析看48%的用户月增加支出不超过2.25元,近29%的用户增加不超过3.6元。
方案二的综合水价,虽然使我县综合水价超出了周边区县的2006年制定的综合水价标准,却仅仅处在弥补成本的水平,供水企业的合理收益仍然没有体现,长期让非居民用水户负担供水企业的运营利润,不符合“公平负担”的原则。按此方案调整,基本水价为1.82元/m³,增加 0.42 元/m³。从用户数据分析看48%的用户月增加支出不超过3.1元,近29%的用户增加不超过4.96元。
本次调整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的同时,将对非居民用水价格进行调整,并且达到高于成本,微利收益的价格水平。
记者:这次拟调方案为什么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00元/m³?
答: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市其他区县全部于2015年调整到1.00元/m³的水平(高青为2011年调整),此次调整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将督察事项整改到位,同时也是平衡区县之间的价格政策。二是我县实际支付的污水处理费为1.30元/m³,如果调整到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m³)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m³”,则不符合“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规定,针对我县的污水防治现状,必须超过最低收费标准来制定居民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三是居民的承受能力有限。一次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收益”水平之上有困难,只能在收支缺口的一半以下制定调整方案。(缺口0.5元/m³,拟调整0.2元/m³,尚缺口0.3元/m³)。
记者:这次调整居民基本水价和污水处理费对居民的影响有多大?
答:此次水价调整,按照2016年居民平均实际用水量6m³/月计算,每月户均增加支出2.7元(方案一)或3.72元(方案二)左右,不会因水价调整影响到居民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