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红十字会出台公益事业捐赠表彰奖励办法
为推动全区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日前,区红十字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台《对公益事业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表彰奖励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捐赠者和为红十字事业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规定,单位捐赠款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个人捐赠款物人民币1万以上的授予“淄川区红十字博爱金奖”;单位捐赠款物人民币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个人捐赠款物人民币1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授予“淄川区红十字博爱银奖”,将为企业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爱心证书),根据捐赠者意愿,可举行捐赠仪式,通过山东省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等形式给予宣传、表彰和鸣谢。同时,还可根据捐赠者意愿,商议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等。捐赠款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单位或捐赠款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个人,除享受以上表彰奖励外,根据捐赠者意愿,还可商议其他形式的特别鸣谢回报。
区红十字会对捐赠单位或个人都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正式捐赠票据,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而对于热心红十字事业,在推动红十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和红十字志愿者,可由区红十字会聘请出任红十字博爱大使或形象大使。(区红十字会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