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高新区各企业: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企【2016】5号)的具体要求,现将我市201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安排如下:
一、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2015 年度第二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年进出口额低于 6500 万美元的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包括境外展览、宣传及推介项目;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项目;企业培训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国际市场考察项目等(具体支持内容详见***1)。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展览活动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项目。
专项资金主要对2015度年已执行完毕的上述项目给予支持(对已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相关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实际支出的 50%,单个企业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二、资金支持对象
(一)申请项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济南市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且2015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实施情况,费用支出情况,是否有拖欠财政性资金的行为等;
2、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申请表(详见***2);
3、申请企业的法人执照;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海关进出口证明或海关编码;
6、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
7、企业项目资金真实性承诺书(***4)。
三、资金管理要求
(一)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各县(市)区及项目执行单位要加强档案管理,纸质申报材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鲁财预[2014]15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资金申报要求
(一)请各符合条件的企业于 2016年2月19日前登录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 (www.smeimdf.org.cn)提出资金申请。
(二)企业申报材料用A4纸按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扉页为申报总目录和索引,注明页码,每部分用彩页分隔,并附单项汇总表。申报单位须指定固定工作人员组织本单位申报工作,并留存申报材料,以备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日后检查审计。
(三)企业于2016年2月22日前将纸质材料报送高新区服务业促进局(管委会616室)4份,报送高新区财政局(行政审批中心706室)1份。
五、联系方式
高新区服务业促进局 电话:88871***1
高新区财政局 电话:82689722
***:
1.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内容说明
2.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申请表
3.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申请汇总表
4. 企业项目资金真实性承诺书
编辑: 高新区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