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须知
按照城市管理有关规定,设置户外广告,需到市住建委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按技术规范制作安装,否则视为违法广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依法予以查处。为方便业户办理手续,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介绍如下:
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办理流程
1、提交相关资料,送市住建委城市管理科初审(市住建委办公楼四楼,电话:81290196),相关资料包括:书面申请、广告位置示意图、现状实景照片、白天及夜景亮化效果图;
2、初审合格后,到龙泉大厦政务大厅市住建委窗口,领取《章丘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3、按照要求填表,附带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并查看原件),户外广告安装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及施工结构图);
4、市住建委城市管理科审查相关资料,查看现场并填写现场勘查意见;
5、现场勘查同意设置的,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审批同意的,由政务大厅住建委窗口进行网上行政审批,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同意的向申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
6、户外广告需按要求规范设置,对不按要求设置的,责令整改或依法拆除;
7、《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设置单位或个人需在许可设置期限内,做好户外广告日常维护,保证其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对维护不到位的,责令整改或依法拆除。
二、章丘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摘要)第一条设置户外广告依据《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章丘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要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装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
第六条户外广告分为落地式广告设施和附着式广告设施。
(一)落地式广告设施:指从地面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二)附着式广告设施: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和移动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在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应避免使用眩目材料,不可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不能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居民日照、采光或造成居民的视觉污染;夜间照明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等;
(三)空中漂浮物如:飞艇、热气球等载体不得附着或悬挂户外广告。系留的小型氦气球悬挂宣传条幅的,按照标语、宣传品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八条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
(一)道路路口范围设置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广告设施,要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道路路口转弯半径一倍以上);
(二)在人行便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需保持不少于3米的便道宽度,设置柱式(及悬挂式)广告设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2米;
(三)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得损毁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主体景观;
(四)沿道路两侧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在地面上靠近道路的垂直投影点与道路人行道外侧间的距离应当大于广告设施的总高度。
第九条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间距:
(一)广告设施10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间距应大于800米;
(二)广告设施3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400米;
(三)广告设施5平方米至30平方米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200米;
(四)广告设施5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100米;
(五)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设施,并按照上述间距设置,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设施套置。
第十条附着式广告设施设置:
(一)在不影响建筑物风格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相应建筑物设置附着式广告,但不允许覆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以设置户外广告的形式构建违法建筑物及变相扩大建筑物面积;
(二)在建筑物顶部不宜设置附着式广告,若设置应当符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建筑高度限制,且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垂直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设置附着式广告,其外沿距离墙体不超过1米;平行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设置附着式广告,其外沿距离墙体不超过0.5米,并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协调;
(四)设置附着式广告应保护建筑物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其构架必须隐蔽处理,避免外露,影响观瞻;附着于建筑物墙面设置附着式广告,其广告版面不超过所在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1/3;
(五)不得附着于树木和影响树木生长设置户外广告;
(六)不得附着于电力和通讯线杆、交通标志牌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八)除有固定行驶路线的公共电、汽车及出租车外,不得在其它交通工具等可移动的载体上设置附着式广告;
(九)利用公共交通设施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城市规划要求,且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利用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其规格、数量应当因地制宜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每个中途站位的广告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首末站的广告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十)附着于各类商亭、防护亭等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每个亭体附着广告的面积应当小于2平方米,亭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在有固定行驶路线的公共电、汽车上设置附着式广告的标准:
附着于车身的广告,其设置应遵循色彩协调、画面简洁明快及整洁美观的原则,车辆的车头正面、车尾窗以上、车身两侧窗户以上不得附着广告,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章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章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三、《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摘要)
第十九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参照本章规定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全部或者部分改为商业广告设施用途。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且未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全部或者部分改为商业广告设施用途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在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等许可事项的;
(二)违反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
(三)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户外广告设置者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和提交检测报告的;
(二)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广告内容中的图案、文字出现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迹、褪色、变形等情况时,户外广告设置者未及时予以维修、更新的;
(三)违反商业牌匾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商业牌匾的。
四、公路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章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