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绣源河风景区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绣源河风景区管理,为游客创造良好的游览、休憩、娱乐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进入绣源河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的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景区的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
二、景区管理范围:东至滨湖路;西至0九路;南至经十东路南1300米;北至济青路。
三、严禁在景区内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烧烤等各类活动。
四、严禁在景区内开荒种地、挖坑取土、埋坟、立碑、烧纸等。
五、严禁砍伐、折损、刻划树木或采摘花卉,严禁践踏草坪。
六、严禁乱扔乱倒各类垃圾、废弃物,焚烧树叶和垃圾。
七、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严禁抽取、引用河水。
八、严禁向水域内排放、倾倒污水、工业废渣、废料等。
九、严禁在水域内游泳、捕鱼、垂钓、洗涤衣物等。
十、严禁从事禽畜、养鱼等活动。
十一、严禁擅自遮挡、拆除或移动河道附属设施或在河道内筑坝、架设、铺设管线,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擅自从事跨河、穿河和其他影响河道安全的建设行为;从事爆破、钻探、打桩、打井、挖掘鱼塘等行为。
十二、严禁损坏和移动界桩;偷窃、破坏、污损景区安全警示牌、标志牌及其它各类公共设施。
十三、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或停车场,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景区。因公务需进入景区的,要到景区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
十四、在景区内举行文化、游艺及各种集会等活动,须经景区管理部门批准。
十五、未经绣源河风景区管理部门同意和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景区范围内设立广告牌匾、灯箱、条幅、标语及其它宣传标识。
十六、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景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七、本通告由章丘市人民政府绣源河风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十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章丘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