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积极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准备期结算工作
为确保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启动运行,我市就各市直单位在实施准备期(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的有关结算进行明确和规范。
一是结算对象和内容:结算对象为已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基础数据申报审核工作的市直单位。结算内容为在准备期内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单位或市财政已代发应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费;二是时间步骤:各单位应在8月底前,分别完成与市养老保险中心和财政部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结算。从9月起,结算完成单位的退休人员退休金改由市养老保险中心实行社会化发放;三是准备期结算原则按照“明细算账,全额记账,差额结算”的原则办理;四是结算办法分为:市养老保险中心与参保单位的结算和市财政局与参保单位的结算两种结算方式。
该方案要求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养老经办机构将机关事业单位准备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及时结算到位,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保证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为下一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正常运行打好基础。
(社保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