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河长制河道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云 浮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云府办〔2016〕46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河长制河道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河长制河道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云浮市河长制河道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河道保护管理责任,促进我市河道管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中小河流治理成效长久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试行河长制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五、六中精神为指导,以水资源管理、水环境质量改善、河道治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为重点,以河长制管理为抓手,对全市河流建立政府主导、河长牵头、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道良性治理和管理机制,对河道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综合治理,推动河道保洁、违章清理、河道疏浚、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与水质改善等各项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实现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促进水质基本达标的目标,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我市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通过在各县(市、区)选择首批已经治理的河流作为河长制实施试点,不断完善和优化河长制的实施方案,以点带面,逐条落实中小河流的管护机制,在2020年底前在全市各河流全面实行河长制。全市各地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使河道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和乱截流的四乱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对突发水环境事件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有效改善河道水环境,维护河道健康生命,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基本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目标。
三、河长设置
市、县、镇三级政府领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管辖权限分别担任市级总河长、县级总河长、县管河道河长、镇级河长,有条件的地区可由行政村(社区)领导担任村级河段长。市级总河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级总河长、县管河道河长分别由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担任;镇级河长可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村级河段长可由各村党支部或村委会负责人担任。各级河长的职责如下:
(一)市级总河长的职责。对全市范围内河道治理、河道管理与保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环境质量改善、河道长效管护机制建立、河道管护经费投入等工作负总责,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内各总河长、河长做好相关工作;协调解决跨县中小河流治理和管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考核评价县级总河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协助市级总河长做好具体工作。
(二)县级总河长的职责。对全县中小河流河道治理、河道管理与保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环境质量改善、河道长效管护机制建立、河道管护人员和经费投入等工作负总责,指导、协调、督促各河长、河段长做好相关工作;考核评价辖区县、镇级河长;承接上级总河长交办的事项。县级政府分管领导协助县级总河长做好具体工作。
(三)县管河道河长的职责。负责县管河道治理、河道管理与保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环境质量改善、河道长效管护机制建立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协助河长开展相关工作,督促设立河道管护机构、落实运行管理人员及管护经费;组织、指导流域镇级河长开展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县管河道管理和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违法行为;考核和评价河道内的镇级河长;组织做好宣传和公示工作;承接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事项。
(四)镇级河长的职责。负责全镇范围中小河流河道巡查、保洁、河堤日常维修养护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落实辖区内中小河流河道的巡查员、保洁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管护经费;指导、协调、督促辖区村级河段长做好相关工作;做好河道管理宣传和公示工作;考核评价村级河段长;承接上级河长交办的事项。
(五)村级河段长的职责。负责村属范围中小河流河道巡查、河道保洁、河堤日常维修养护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落实河道村级巡查员、保洁员及其工作职责;管理和用好管护经费;做好河道管理宣传和公示工作;承接上级河长交办的事项。
县、镇级河长和村级河段长的具体职责和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予以明确。
四、职责分工
市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作为河长制市级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作为河长制管理的领导机构,设立检查考核小组,制定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承担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应制订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县级河长制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有关工作。对落实河长制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问责和全市通报批评。
市水务局:负责河长制实施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河长制考核工作,督查河长制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河道生态治理工作;依法查处涉河违法行为;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实施河长制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河长制管理河道改扩建项目的招投标核准,配合水务部门做好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的衔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实施河长制管理的相关资金政策,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
市审计局:根据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计工作,并提出相关的审计意见,促进有关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入河污染源治理;负责确定水质监测断面和考核标准,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指导、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牵头组织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市林业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沿江(河)沿海绿化景观带等项目的建设。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排泄物污染防治,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执法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污水处理及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其余市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划线定界、管线迁移等相关工作。
五、工作考核
(一)考核方式:实行分级考核,市考核县(市、区)、县(市、区)考核镇。
(二)考核周期:每年考核一次,次年年初考核上一年度。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河道管理及工程管护情况,第二部分为河道水环境质量,第三部分为河道管护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四)考核结果运用: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县(市、区),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并适当增加下一年度该地区的河道管护补助经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同时扣减该地区下一年的河道管护补助经费。
2.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并与各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实绩挂钩。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力的实行行政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并作为干部选拔任免的重要依据。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河流进行全程踏勘,摸清各河流现状,制定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河长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河长、河段长开展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河长制的实施,使河长制管理工作真正实现全覆盖。
(二)落实资金,规范管理。河道管护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列支,保障河流巡查保洁、堤防工程日常管养经费,其中省级以上资金由省统一下达,市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助,县级资金由各县(市、区)落实。资金使用管理由各级财政局负责。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做好考核的各项基础工作,并将年度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工作的考核内容。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河流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河长制的重大意义和各地的典型经验。各地要在河流显要位置树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推动作用,开展形式新颖、内容丰富、贴近公众的宣传教育活动,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及时曝光各类涉水违法行为,倡导文明的生活习惯,提高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河流保护和水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