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之五
宿迁网讯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及审批作出明确规定,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规范设置的同时,压紧压实监管责任。
《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此外,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产品展销、节日庆典、房地产开发等需要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在拟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前五日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
“包括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在内,《条例》详细列出了申请材料清单,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据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属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中小型或者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且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与规范申请程序同步,对审批程序提出要求,压紧压实监管责任。《条例》规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处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许可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以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可以实行网上许可。”市有关法律专家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