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实施单位 |
1 | 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或人才中介)机构检查 |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 | 区人社局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对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重点检查经营情况、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等。 | 就业促进科 |
2 |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检查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区人社局 | 劳务派遣单位内和用工单位 | 10% | 根据工作需要或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抽查时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 | 劳动关系科 |
3 |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后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 区人社局 | 企业 | 10% | 根据工作需要或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方案的情况;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劳动关系科 |
4 |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专项保护合同)履行情况检查 | 1、《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 | 区人社局、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 | 用人单位 | 5%以下 | 根据工作需要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专项保护合同)及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抽查时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 | 劳动关系科 |
5 | 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检查 | 1、《劳动合同保障监察条》(***令第423号)第十四条; | 区人社局 | 用人单位 | 30% | 根据工作需要或1次/年 | 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 | 抽查内容参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相关要求参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 劳动保障监察科 |
6 |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检查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八条 | 区社保中心 | 参保单位 | 100% | 1次/年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情况 | 区社保中心社保基金征缴部 |
7 | 社会保险稽核 |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第八条; | 区社保中心 | 参保单位 | 20户 | 1年/1次 | 实地稽核/书面稽核 | 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欠缴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各险种人员待遇领取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准确。医疗机构收取费用是否合规。 | 区社保中心社会保险稽核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