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溧水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溧水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6日
南京市溧水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规范应急救援,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故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凡涉及跨本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市级负责处置的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本区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本预案规定程序启动。
符合食品安全事故特征,但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达不到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事故(包括食物中毒)为非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局、疾控中心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并分别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1.4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一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5)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本市2个以上行政区(含江北新区,下同),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3)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在一个区行政区域内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区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各方联动”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属地负责、群防群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科学评估、依法处置”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溧水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区级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各镇(街)组织指挥机构和专家委员会组成。
2.1 区级指挥机构及职责
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突发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转为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作为本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区指挥部总指挥。在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区应急指挥机构服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协调。
2.1.1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有关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工作报告和对外公布的重要信息。
(5)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1.2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区级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社会组织等。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镇(街)和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
(1)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媒体采访等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络销售食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和网络违法销售食品案件,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做好违法违规网站处置工作。
(2)区发改委:负责通用性救灾、生活保障类物资的储备、管理和供应;负责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应急规划衔接工作。
(3)区工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本区生产的急救药品的组织、供应工作。
(4)区教育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含3岁以上学前教育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学校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5)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性、实用性技术研发攻关,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区民宗局:配合相关部门参与涉及民族饮食习惯、宗教场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溧水公安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等场所治安秩序的维护,交通疏导,以及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8)区民政局:配合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
(9)区司法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等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及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
(11)溧水生态环境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区域周边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12)区城建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14)区商务局:负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做好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15)区文旅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16)区卫健委: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在0-3岁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指导托幼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1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以及因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分析评估,核对事故级别;牵头开展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的调查与认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装备载体建设和应急检验检测能力提升等工作。
(18)区城管局:配合开展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以外的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经营食品、售卖活禽等违法行为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9)各镇(街):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各项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的协调和保障。
食品相关行业社会组织,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技术支持、企业联络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法定职责,配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区级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作为全区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依法组织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组织排查、治理和监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隐患;编制和执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活动。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区市场监管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指挥、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2.3 区级工作机构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检测评估、维护稳定、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增加有关镇(街)和其他部门加入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教育局、溧水公安分局、区卫健委等,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等。
(2)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教育局、溧水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等,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对涉嫌犯罪的,溧水公安分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或由溧水公安分局直接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调查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3)危害控制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种植养殖环节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区教育局、溧水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等,负责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镇(街)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问题食品污染区域和病害可能的传播区域实施消毒、防疫。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委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负责制定救治方案,加强全区范围医疗援助资源的统筹、调度,指导、支持事故发生地镇(街)对事故涉及病人进行医疗救治。
(5)检测评估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通过技术手段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故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溧水公安分局牵头,会同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区民宗局、区司法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负责统筹相关维稳资源和力量,指导、支持事故发生地镇(街)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工作,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
(7)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管局、溧水公安分局、区卫健委、区教育局,负责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咨询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卫健委、区食品安全风险专家库专家,负责为事故风险预警、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响应解除以及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民事赔偿组牵头部门由区指挥部临时指定,指导事故发生地镇(街)及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食品检验检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协助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4 镇(街)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等级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由事故涉及镇(街)参照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对需要区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镇(街)食品安全事故,由有关镇(街)向区指挥部提出请求,或由镇(街)食品安全委员会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请求。
2.5 专家委员会(专家咨询组)
突发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组织区食品安全风险专家库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其主要职责有: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和预案启动提出意见、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建议;
(3)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参与处置工作和事故调查。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应急准备
(1)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编制本企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镇(街)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做好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企业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应急管理队伍;每年开展应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使从业人员掌握应急处置相关程序,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能力;与属地镇(街)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2)各镇(街)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点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规模种植养殖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登记建档,并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确保及时整改;严格执行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
(3)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苗头性信息,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蔓延。
(4)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做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评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报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3.2 监测
建立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区卫健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毒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监督抽检工作,分析、研判不合格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安全风险。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溧水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畅通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渠道,优先受理食品中毒等重要案件,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和工作联动。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研判。食品生产经营者、种植养殖从业者等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风险可能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预警信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橙、黄、蓝四色表示。
红色预警(Ⅰ级):威胁程度特别严重,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Ⅱ级):威胁程度严重,预计将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威胁程度较重,预计将要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蓝色预警(Ⅳ级):威胁程度一般,预计将要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发布;较重(Ⅲ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或市指挥部发布;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经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授权区政府发布。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区市场监管局(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信息和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报告的风险信息,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必要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区相关部门。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辖区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及时通报本行业下一级部门。
3.3.3 预警级别调整
区指挥部办公室可依据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专家咨询组的建议,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指挥部)主任(指挥长)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上级相关部门。
当确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程序报经区指挥长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上级相关部门。
3.3.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镇(街)指挥部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响应。
(1)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及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对相关报道进行***、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能够在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可能造成人体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报告主体和时限
监管部门要建立实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初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提升事故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与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紧急、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报市主管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同时或先行向区政府报告。
(1)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指挥部办公室)、区卫健委报告。
(2)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区卫健委报告。
(3)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的,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指挥部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指挥部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4)区卫健委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故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指挥部办公室)。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或举报。
(6)镇(街)市场监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向属地镇(街)和区市场监管局(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属地镇(街)和区市场监管局(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其中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力争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书面报告;较大事故1小时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一般事故接报2小时内进行报告,7日内形成结案报告。
4.1.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故 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故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企业、单位和属地镇(街)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事发地所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牵头开展先期处置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和属地镇(街)报告。属地镇(街)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事态的紧急情况,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报请或由区政府直接决定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实施应急处置。
4.3 事故评估
区市场监管局(指挥部办公室)要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工作,为核定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提供依据。有关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评估内容应当包括: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事故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及发展蔓延趋势;舆情发展趋势。
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市场监管局(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向区指挥部及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4.4 应急响应
4.4.1 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省政府、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区指挥部在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预判可能达到一般(Ⅳ级)事故标准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期间,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镇(街)和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发单位和事故发生地镇(街)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全力配合开展应急处置。
4.4.2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4.4.2.1 医疗救治
区卫健委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病人进行诊断治疗,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病人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必要时争取上级卫生健康部门的医学救援支持。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病人的心理援助。
4.4.2.2 现场处置
区、镇(街)两级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或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4.4.2.3 流行病学调查
区卫健委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事发地镇(街)、有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等部门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
4.4.2.4 应急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制定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无关的,依法予以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或扣押等程序。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予以解封。
4.4.2.5 事故调查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教育局、溧水公安分局、区卫健委等部门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区指挥部、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提交调查报告。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食用农产品,要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区指挥部办公室在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的指导下,会同事故调查处置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和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审核后统一发布信息。在信息发布中,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报道事故进展、医疗救治、善后处置、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共防范常识等情况。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加强舆情监测,及时研判应对,通过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2.7 维护社会稳定
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事故涉及病人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4.4.2.8 信息通报和协同应对
区、镇(街)指挥部办公室和区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其他属地镇(街)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必要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协作通报。事故可能涉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时,要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4.4.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4.4.3.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4.4.3.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3.3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病人全部得到救治,原病人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病人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病人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4.4.3.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区指挥部决定。区指挥部办公室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发生地镇(街)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涉及病人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事故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故发生地镇(街)和区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事故涉及病人的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褒奖。
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规模种植养殖单位、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照本预案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和有关部门通报。
6 应急保障
6.1 人才队伍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置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6.2 信息通信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利用市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测和分析。设立信息报告和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 信息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工信局、区文旅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6.3 医疗救治保障
区卫健委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等工作,必要时报请启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工信息局等部门要根据区应急物资储备机制,按照实际情况和事发地镇(街)需求,及时为受害地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卫生医疗设备。必要时,由红十字会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6.4 技术支持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检测、评估、鉴定,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定性科学、准确。
6.5 物资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区、镇(街)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
6.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7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运局、溧水公安分局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同时,依法建立应急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
6.8 社会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事故发生地镇(街)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9 宣教培训
区、镇(街)食安委成员单位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10 应急演练
区市场监管局(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开展全区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检查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演练可围绕食品中毒等专项内容进行演练,也可进行全环节综合性演练,也可结合地方其他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进行协同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相关音像资料及时归档备查,演练书面总结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应用信息化平台及信息技术开展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邀请所在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指导并做出演练情况的评估。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区食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当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7.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以及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故。
食品安全隐患:指食品(食物)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流通消费等环节中产生的、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行为或物质等因素。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南京市溧水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溧政办发〔2017〕9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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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食品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初报)
8.2 食品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续报)
8.3 食品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结案报告)
8.4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8.5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