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宁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JNZX1205053号提案的答复
马虹、陆遥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教职员工入职查询,预防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高度认可您们的观点和建议。我局认为,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保障未成年在家庭、在校园、校外培训辅导机构等活动场所不受性侵害,需要家庭、学校及相关部门、机构的共同努力,携手为未成年人编织起一张强大的保护网。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将会成为他们一生的阴影,全社会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必须以雷霆万钧之力斩断侵害人的罪恶之手。
(二)我局已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2020年9月14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中的第五条“学校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在认定教师资格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和第十二条“学校拟聘用人员应当在入职前进行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录用。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教师资格准入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不予认定。已经认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等条款中的规定,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在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的资格审查环节,要求申请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二是在公开招聘编内、编外教职工的资格审查环节,要求报名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三是通过公安部门对现有公办学校、幼儿园在职在岗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了全面筛查。
四是加强对教职工的法制教育,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教职工依法作出相应处分。
(三)今后,我局将根据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我区教育系统未成年人预防性侵违法犯罪工作。
一是强化部门联动,严格落实《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定期对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现有教职工和拟入职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筛查,对有不良记录人员坚决清除出教职工队伍。
二是强化法制宣传,加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制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三是强化启蒙教育,结合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智成长特点,联合检察院、团委等相关部门,通过“空中课堂”等未成年人可接受的方式,分年龄、分阶段对他们进行性启蒙教育和性保护教育,指导好家庭尤其是单亲家庭、留守家庭、重组建家庭开展好性启蒙教育和性保护教育,通过社会、学校、家庭的共同努力,让未成年人不断提高自我判断能力,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教育系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费扬
联系电话:52284692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