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关于印发江宁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9日发表  


关于印发《江宁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江宁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江宁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 则

一、《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包括: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15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年限、补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至2001年7月1日失业保险(超过15年按15年计算)所需的费用,以及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费用(标准参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年限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的《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2004]100号),本区为《南京市江宁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江宁政发〔2005〕1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三、《办法》第七条所称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是指区财政部门设立的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
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以下部分:
(1)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养老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费;
(2)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支付应缴纳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后剩余的社会保障费;
(3)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4)按《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5)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利息收入及其他增值收入;
(6)其他收入。
四、《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市、区建立养老生活补助资金是指区财政部门按被征地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将所筹集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并通过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养老生活补助资金。
    区人社局所属的区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所(以下简称区征地保障所)设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支出专户,用于接收区财政部门拨付的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生活补助资金,发放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生活补助待遇。
五、《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的计息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每一计息年度的利率按当年度7月1日城乡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每年由区征地保障所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计息一次。

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六、《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一)人员范围
    2011年1月1日后按新的《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增加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人员,是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二)补缴规定
1、补缴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公布);月缴费比例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确定(现缴费比例为20%)。
(2)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市失业保险的月缴纳标准确定。
2、补缴方式
(1)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向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超过15年是指在办理补缴时,补缴时点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
(2)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向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费,补缴时点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在补缴时予以扣除。补缴时点在2016年7月1日前的,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2001年7月1日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的年限;补缴时点在2016年7月1日后的,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
(3)补缴的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的社会保障费列支,个人不需另行缴费。
(4)现役义务士兵、服刑或劳教在押人员,从服役、服刑或劳教起始前月向前补缴。
(5)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日前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且补缴时点前已有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小于15年的,本人若在被征地时申报上述信息,补缴时可跳过服役、服刑或劳教期进行补缴;本人若在被征地时漏报或不报,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役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期补缴年限不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服刑或劳教期间补缴年限予以扣除,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三)参保缴费
1、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经街道办事处确认的被征地人员名单及经本人确认的《被征地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1)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人员名单、调查表及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送区征地保障所。
2、区征地保障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征地项目、征地批准时间、村组等信息在程序中登记后,将被征地人员名单转交给街道劳动保障所。
3、街道劳动保障所在5个工作日内对该批次人员相关信息复核后,完成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建档、参保登记。
4、区征地保障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将名单和调查表送区人社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社保经办机构),由区社保经办机构完成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参保登记。
4、区征地保障所生成该批次《江宁区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花名册》、《江宁区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汇总表》(附表2、3)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两份和区社保经办机构一份。
5、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该批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划入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及区基本生活保障专户。同时,将《江宁区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花名册》、《江宁区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汇总表》、《社会保障费缴费通知单》(附表4)送区财政部门。
6、区财政部门收到社会保障费后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区征地保障所、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障费到账通知单》(附表5)。
7、区社保经办机构及征地保障所根据区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费到账通知单》,对该批次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进行到账确认。
8、该批次人员中未实现就业的,可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同时在每月3日至25日到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申领手续。
七、《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一)人员范围
    2004年5月起按《试行办法》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到2010年12月31日仍在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以及2011年1月1日前已获得征地批准的项目,2011年1月1日以后仍按原征地补偿协议纳入《试行办法》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人员)。
(二)补缴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500元,缴费比例为20%;失业保险月缴纳标准为42元。
2、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不超过15年是指在办理补缴时,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
3、失业保险补缴2010年12月31日至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9.5年。
4、2010年12月31日前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的,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申报上述信息,补缴时可跳过服役、服刑或劳教期进行补缴;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漏报或不报,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役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期补缴年限不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服刑或劳教期间补缴年限予以扣除,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5、《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加个人补足资金,最高不超过5.26万元,我区为4.06万元。
6、征地时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大于或等于4.06万元的,政府按补缴社会保险费与4.06万元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征地时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小于4.06万元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加个人补足资金最高不超过征地时按规定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
(三)参保缴费
1、被征地人员携户口簿、身份证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卡》,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手续。
2、街道劳动保障所生成该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附表6),打印一式四份,告之补缴年限、补缴金额、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承担金额、个人需缴费金额、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资金承担金额,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由街道劳动保障所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对该人员的补缴信息进行确认。
3、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社会保险费,需本人自行补足的,由本人凭《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一次性将差额部分缴存到区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由银行定期将缴费数据及缴款确认回单送交区社保经办机构。
4、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个人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
5、上述被征地人员中未实现就业的,可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同时在每月3日至25日到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申领手续。
(四)到账确认
1、补缴社会保险费小于或等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资金的,以街道劳动保障所对该人员补缴信息登记确认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
2、补缴社会保险费大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个人需缴费的,以个人缴费资金到账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
(五)资金划拨
1、区社保经办机构及区征地保障所于2011年9月1日前完成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缴费信息的比对及数据汇总工作,生成《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附表7)。
2、区征地保障所应在汇总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送区财政部门。
3、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将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所需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及统筹账户资金,从区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划入区基本养老及失业保险资金专户,并分别向区社保经办机构及区征地保障所出具《社会保障资金转账通知单》(附表8)。
4、区社保经办机构及区征地保障所根据区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资金转账通知单》,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账务处理。
八、《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一)人员范围
1992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29日《试行办法》实施前,历次征地中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到2010年12月31日男仍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农转非人员)。
(二)补缴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附后(附表9),失业保险月缴纳标准为42元。
2、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不超过15年是指在办理补缴时,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
3、失业保险补缴2010年12月31日至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9.5年。
4、2010年12月31日前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的,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申报上述信息,补缴时可跳过服役、服刑或劳教期进行补缴;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漏报或不报,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役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期补缴年限不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服刑或劳教期间补缴年限予以扣除,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5、《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未享受到政府补贴的人员是指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低于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人员。
6、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年龄段征地农转非人员选择补缴社保,并按规定补缴费用后,到达养老年龄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按月享受养老生活补助费。
(三)参保缴费
1、征地农转非人员携户口簿、身份证和《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生活补助保障卡》,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手续。
2、街道劳动保障所生成该人员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附表10),打印一式四份,告之补缴年限、补缴金额、个人需缴费金额、财政补贴金额,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由街道劳动保障所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对该人员的补缴信息进行确认。
3、申请人个人需缴费的,由本人凭《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一次性将差额部分缴存到区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由银行定期将缴费数据及缴款确认回单送交区社保经办机构。
4、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个人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
5、上述被征地人员中未实现就业的,可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同时在每月3日至25日到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申领手续。
(四)到账确认
1、补缴社会保险费低于或等于2000元的,以街道劳动保障所对该人员补缴信息登记确认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
2、补缴社会保险费高于2000元的,以个人缴费资金到账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
(五)资金划拨
1、区社保经办机构于2011年9月1日前完成数据汇总工作,生成《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附表11),在5个工作日内送区财政部门。
2、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按10年分摊期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筹集计划。
3、区财政部门根据原养老生活补助资金筹集渠道,将年度财政资金分摊到各开发园区及街道,各开发园区及街道分别纳入各自财政年度预算,每年11月25日前将所筹集资金划拨至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4、区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征地农转非人员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到账通知单》(附表12)。
5、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区财政部门出具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到账通知单》,进行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的账务处理。

劳动年龄段人员转缴社会保险

九、符合《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手续:
(一)转缴条件
1、符合《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有余款的,灵活就业期间,可先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予以补足,统筹账户资金补足部分最高不超过上述余款的30%。
2、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灵活就业期间,可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直至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当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止,并将不足支付当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转缴程序
1、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填写《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表13),办理转缴社会保险费手续。2011年1月1日前已办理过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手续的人员,不需重新办理。
2、区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送区征地保障所,区征地保障所核对无误后,生成“被征地人员转缴社会保险费清单”送区财政部门。
3、区财政部门每月28日前,将所需资金从区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划入区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资金专户。
4、区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底前,对这部分人员转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进行到账确认。
5、上述人员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下一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申请。未办理的,下一年度的社会保险费按原申报缴费基数转缴,原申报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下一年度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转缴。

劳动年龄段人员终止基本生活保障

十、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有余额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下列规定申请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一)终止条件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户口迁出本区行政区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死亡、按《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领取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上述人员在办理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的,需提供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户口迁出本区行政区域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死亡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二)终止程序
1、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死亡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或死亡人员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被征地人员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申请表》(附表14)。
2、街道劳动保障所完成初审后,每月20日前将材料报至区征地保障所。
3、区征地保障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确保次月将申请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划拨到其原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存折中。
劳动年龄段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一、按《办法》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下列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保险
    到达法定退休年限时,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
1、200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相同年限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2、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年限、标准和条件等,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医疗保险
1、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时,已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建立劳动关系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足额缴纳新型合作医疗费用后,从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含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灵活就业人员须自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费,且2011年1月1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连续缴费不中断;
(3)缴费年限不足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予以补足。灵活就业人员未及时参保或2011年1月1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中断缴费的,补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伤、生育保险
1、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时,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后,按规定享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2、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十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劳动年龄段人员,仍按本人征地时划分的年龄段领取生活补助费,具体发放标准附后(附表21)。生活补助费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中支付。

养老年龄段人员享受的相关待遇

十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养老年龄段人员
(一)人员范围
    2011年1月1日后按新的《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增加的的养老年龄段人员,是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1、待遇标准
    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纳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费用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的社会保障费列支,个人不需另行缴费。
2、待遇发放
(1)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经街道办事处确认的被征地人员名单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送区征地保障所。
(2)区征地保障所在3个工作日内初审登记后将被征地人员名单转交给街道劳动保障所。
(3)街道劳动保障所在5个工作日内,对该批次人员相关信息复核后,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到征地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参保人员批量建档。
(4)区征地保障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生成《江宁区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花名册》、《江宁区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汇总表》(附表15、16)送交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5)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区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同时向区财政部门送达《社会保障费缴费通知单》。
(6)区财政部门收到社会保障费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征地保障所出具《社会保障费到账通知单》。
(7)区征地保障所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费到账通知单》,对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进行到账确认。
(8)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区征地保障所当月发放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存折,被征地人员次月15日起到区征地保障所委托的发放银行网点,凭发放存折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新增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可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区为新型合作医疗),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由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列支。
1、被征地人员每年10月至11月30日,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转缴新型合作医疗申请。
2、街道劳动保障所受理后,生成该人员的《江宁区被征地人员转缴(纳入)新型合作医疗参(续)登记表》(附表17)。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由街道劳动保障所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对该人员的转缴信息进行确认。
3、街道劳动保障所应于每年12月5日前将《江宁区被征地人员转缴(纳入)新型合作医疗参(续)登记表》报区征地保障所。
4、区征地保障所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区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江宁区被征地人员转缴新型合作医疗清单”。
5、区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由区征地保障所每年12月15日前将“江宁区被征地人员转缴新型合作医疗清单”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每年12月25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至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6、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每年12月底前,对这部分人员转缴新型合作医疗费用进行到账确认。
7、被征地人员从缴纳新型合作医疗费用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
十四、《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养老年龄段人员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一)人员范围
2004年5月起按《试行办法》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到2010年12月31日已到达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包括 2011年1月1日后按原征地补偿协议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55周岁的新增加被征地人员。
(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1、待遇标准
(1)2011年1月1日前已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人员,具体待遇标准附后(附表22)。
(2)2011年1月1日前已获得征地批准的项目,2011年1月1日以后仍按原征地补偿协议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人员,以及按《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人员,按本人纳入基本生活保障时所选择缴费档次对应的保障金标准领取,具体待遇标准附后(附表22)。
2、待遇发放
(1)已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持原发放的银行存折于每月15日后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2)2011年1月1日后按《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新增加的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人员,由区征地保障所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自动按其选择的缴费档次为其核定保障金待遇标准,并通过其原生活补助费待遇发放存折进行社会化发放。
(3)2011年1月1日前已获得征地批准的项目,2011年1月1日以后仍按原征地补偿协议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待遇发放参照本条上款规定执行。
(三)转缴新型合作医疗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十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年龄段人员
(一)人员范围、标准
    2010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以及2011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等待遇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具体待遇标准附后(附表23)。
(二)申请程序
1、符合养老生活补助费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到达养老年龄后,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生活补助劳动保障卡》,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养老生活补助费申请手续。
2、街道劳动保障所对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确认符合领取条件后,打印《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费待遇核定表》(附表18),经申请人核对信息后,签字确认。
3、街道劳动保障所于每月20日前,将《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费待遇核定表》报区征地保障所办理申领手续。
4、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于申请的第2个月10日后到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发放存折,从到龄的次月开始,每月15日起到发放银行网点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
5、区征地保障所应于每月26日前向区财政部门报送次月《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费汇总表》(附表19)。
6、区财政部门核定后于每月30日前,将所需资金划入区征地保障所设立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支出专户。
(三)生存验证
1、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应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保障站办理养老生活补助费领取资格验证手续。
2、未在验证期内办理验证的人员,其养老生活补助费从验证结束的次月起暂停发放,直至办理补验证手续后的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养老生活补助费。
(四)2011年1月1日后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从养老生活补助费发放之月起按规定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2011年1月1日前已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按《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所需资金由各街道负责筹集。
1、征地农转非人员每年10月至11月30日,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纳入新型合作医疗申请。
2、街道劳动保障所受理后,生成该人员的《江宁区被征地人员转缴(纳入)新型合作医疗参(续)登记表》。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由街道劳动保障所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对该人员的纳入信息进行确认。
3、街道劳动保障所应于每年12月5日前将《江宁区被征地人员转缴(纳入)新型合作医疗参(续)登记表》报区征地保障所。
4、区征地保障所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区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江宁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新型合作医疗花名册”。
5、区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每年12月15日前将“江宁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新型合作医疗花名册”下发到各街道,各街道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街道所需资金划拨至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6、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每年12月底前,对这部分人员缴纳新型合作医疗费用进行到账确认。
7、征地农转非人员从缴纳新型合作医疗费用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

养老年龄段人员终止相关保障待遇

十六、符合《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养老年龄段人员,应按下列规定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一)终止条件
户口迁出本区行政区域、死亡的,应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领取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上述人员在办理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户口迁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死亡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终止程序
1、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死亡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本人户籍或死亡人员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被征地人员终止本生活保障关系申请表》(附表14)。
2、街道劳动保障所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区征地保障所。
3、区征地保障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确保次月将申请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划拨到其原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存折中。
十七、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养老年龄段人员,应按下列规定申请终止养老生活补助关系:
(一)终止条件
    户口迁出本区行政区域,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的,失踪、死亡的,应终止养老生活补助关系,停发养老生活补助待遇。
上述人员在办理终止养老生活补助关系手续时,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户口迁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死亡、失踪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
(二)终止程序
1、本人或直系亲属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被征地人员终止养老生活补助关系申请表》(附表20)。
2、街道劳动保障所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区征地保障所。
3、区征地保障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时停发养老生活补助待遇。
附 则

十八、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缴费有困难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区财政按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
十九、符合《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下列程序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一)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提供相应材料到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街道劳动保障所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初审,报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予以登记。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提供相应材料到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申请,经社区核实,街道审核,区就业管理机构认定后,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现行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十、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南京市江宁区被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江宁政发〔2005〕166号)、《关于对1992年以来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若干意见》(江宁政发〔2004〕248号)同时废止。

附表1:
被征地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街道        社区         组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家庭住址 
征地项目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 □ 是
□ 否 缴费起止时间  
服兵役情况 □ 是
□ 否 服役起止时间  
服刑情况 □ 是
□ 否 服刑起止时间  
劳动教养情况 □ 是
□ 否 劳教起止时间  
    本人已了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自愿申报并确保所填报信息准确无误。若因漏报、不报上述项目信息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申报人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服役、服刑或劳教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附表2:

江宁区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花名册

             街道       社区       组  征地项目:                          &nbs;             
                                                                          单位:元
序号 社会
保障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征地方案批准日 社会保障费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基本生活保障
       补缴月数 补缴金额 补缴月数 补缴金额 合计 个人账户 统筹账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小        计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章):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章):      制表人: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逻辑关系:L12=L7-L9-L11=L13+L14;2.本表一式肆份。
附表3:
江宁区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汇总表

         街道        社区        组   征地项目:                                        
单位:元
人数 社会保障费总额 补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况
  补缴总额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合计 个人账户 统筹账户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章):                  区国土资源管理局(章):                   制表人: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逻辑关系:L3=L5+L7、L8=L2-L3=L9+L10;2.本表一式肆份。
 
附表4:
序号: 年    号
社会保障费缴费通知单
           项目位于  区  街道的  公顷集体土地征用手续经   批准同意。本批次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   万元应转入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  万元应转入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
本批次进入社会保障被征地人员共  人,其中:劳动年龄段     人(男  人,女  人),养老年龄段   人(男  人,女  人)。
本批次进入社会保障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共   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   万元,失业保险费   万元,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万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章)
                   年    月   日


附表5:
社会保障费到账通知单

      :
  现有   区   街道      项目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  万元已于  年  月 日到账,其中:养老保险费   万元;失业保险费   万元,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万元,请你单位予以转账。

                               财政部门(章)
                      年  月  日

附表6:

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

      街道      社区
 单位:元
社会保障号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社保编号 
服役时间  服刑时间  劳动教养时间 
基本生活保障
个人账户余额  联系电话  是否享受低保 
2010年12月31日前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月数 
 失业保险实际缴费月数 
社会保险费
补缴情况 补缴社会保险费明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月数 金额 月数 金额
    
 补缴社会保险费构成
 合计 个人缴费 低保人员
财政补贴 基本生活保障
    小计 个人账户 统筹账户
      

本人已了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相关政策,经核对以上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若因漏报、不报上述信息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街道劳动保障所(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低保、服役、服刑或劳教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附表7:
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
统计时间:
填报单位(章):                                                单位:元
街道 补缴社会保险费明细 补缴社会保险费构成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合计 个人缴费 基本生活保障 低保人员财政补贴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小计 个人账户 统筹账户 小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制表人: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逻辑关系:L6=L7+L8+L11=L3+L5,L8=L9+L10。

 
附表8:
社会保障资金转账通知单

      :
  现有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  万元已于  年  月 日从基本生活障资金账户转入基本养老及失业保险资金到账户,其中:养老保险费   万元;失业保险费   万元,请你单位做好账务处理。

                               财政部门(章)
                      年  月  日

 

                     

 
附表9:    

符合《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第13条规定
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数及比例
   单位:元
缴费时间段 月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月缴费金额
1996.01-12 480  25% 120
1997.01-12 560  25% 140
1998.01-12 600  25% 150
1999.01-06 600  25% 150
1999.07-12 ***0  25% 160
2000.01-06 667  18% 120
2000.07-2001.06 722  18% 130
2001.07-2002.06 818  22% 180
2002.07-2003.06 955  22% 210
2003.07-2004.06 955  22% 210
2004.07-2005.06 1182  22% 260
2005.07-2006.06 1273  22% 280
2006.07-2007.06 2000  20% 400
2007.07-2008.06 2200  20% 440
2008.07-2009.06 1850  20% 370
2009.07-2010.06 2150  20% 430
2010.07-2010.12 2150  20% 430

 

 

 


附表10:
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

  区       街道        社区
单位:元
社会保障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社保编号  是否享受低保 
服役时间  服刑时间  劳动教养时间 
现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征地情况 安置时间 征地性质 自谋职业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金额 
    
2010年12月31日前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月数 
 失业保险实际缴费月数 
社会保险费
补缴情况 补缴社会保险费明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月数 金额 月数 金额
    
 补缴社会保险费构成
 合计 个人缴费 财政补贴
   

本人已了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相关政策,经核对以上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若因漏报、不报上述信息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街道劳动保障所(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低保、服役、服刑或劳教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附表11:
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
统计时间:
填报单位(章):                 区财政部门(章):                      单位:元
街道 补缴社会保险费明细 补缴社会保险费构成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合计 个人缴费 财政补贴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小计 区级     开发区 科学园 滨江开发区 街道 其中:低保人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制表人: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逻辑关系:L6=L7+L8=L3+L5,L8=L9+L10+L11+L12+L13。

 

 
附表12:

征地农转非人员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到账通知单

      :
  现有   年度征地农转非人员年度财政补贴资金  万元已于  年  月 日到账,其中:养老保险费   万元;失业保险费   万元,请你单位做好账务处理。

                               
财政部门(章)
                      年  月  日

 


附表13:
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社会保障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现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转缴社会
保险情况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转缴年度   缴费标准 元/月
 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转缴年度   缴费标准 元/月
 失业保险 转缴年度   缴费标准 元/月
本人已了解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自愿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转缴手续,并确保以上所填报信息准确无误。同时,本人将及时查询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的结余情况,对于因个人账户资金不足而无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区经办机构(章):          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表14:
被征地人员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申请表
社会保障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终止原因   终止时间   联系电话  
现家庭住址  
证明材料
(原件附后) 1  
 2  
 3  
申请人
签字确认     本人声明所填报信息是准确无误的,所提供证明材料是真实有效的,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区征地保障所审核意见
区经办机构(章):            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终止原因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户口迁出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死亡。

 
附表15:
江宁区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花名册

         街道         村     组    征地项目:                                      单位:元  

序号 社会保障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征地补偿
方案批准日 社会保障
费标准 基本生活保障
       合计 个人账户 统筹账户
1 2  3 4 5 6 7 8 9 10
                   
                   
                   
                   
                   
小计  -  -  -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章):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逻辑关系:L7=L8=L9+L10;2.本表一式肆份。

 

 

 


附表16:

江宁区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汇总表
             街道        村      组   征地项目:             
单位:元
人数 社会保障费总额 基本生活保障
  合    计 个人账户 统筹账户
1 2 3 4 5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章):             区国土资源管理局(章):                 制表人: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逻辑关系:L2=L3=L4+L5;2.本表一式肆份。

 


附表17:

江宁区被征地人员转缴(纳入)新型合作医疗参(续)登记表

                街道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卡号  民族  享受社会保障 待遇类型 
身份证号码  人员类别  补助类别 
户籍地址  缴费标准 其中
   个人缴费 财政补助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家庭电话:                          移动电话:
备注 
本人已了解新型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自愿参加我区新型合作医疗保,遵守新型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并确保以上信息准确无误。

   申请人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街道劳动保障所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2、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类型为基本生活保障、养老生活补助。
  3、人员类别为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补助类型为征地转缴、征地纳入。

 
附表18:

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生活补助待遇核定表

社会保障号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现户籍所在地  街道      社区 安置时间   征地性质  
自谋职业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金额(元)  
现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养老生活
补助待遇 月领取标准(元)  
 执行时间              年         月
本人已了解被征地人员养老生活补助的相关政策,本人愿意按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待遇,经核对以上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          


                       申请人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区征地保障所审核意见 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意见
 区经办机构(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所(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区、街道、申请人各一份。

 

 

 

附表19:
江宁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生活补助待遇汇总表
    
发放月份:
填报单位(章):
街道 合  计 区级 开发区 科学园 滨江开发区 街道 市代发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合计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备注:本表逻辑关系:L2=L4+L6=L8+L10+L12+ L14,L3=L5+L7+L9+L11+ L13+ L15。

 

 
附表20:
被征地人员终止养老生活补助关系申请表
社会保障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终止原因   终止时间   联系电话  
现家庭住址  
证明材料 (原件附后) 1  
 2  
 3  
申请人     签字确认     本人声明所填报信息是准确无误,所提供证明材料是真实有效的,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区征地保障所审核意见 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意见
 

区经办机构(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所(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终止原因为死亡、失踪、判刑、劳动教养、户口迁出本市。

 

附表21:
                    生活补助费待遇表 
年龄段 生活补助费(元/月) 领取最长年限(年)
第二年龄段 300 2
第三年龄段 280 10

附表22
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表  
年龄段 档次 缴费标准(元) 保障金标准(元/月)
第二、三年龄段 一档 32600 360
 二档 37600 400
 三档 40600 440
第四年龄段 一档 32600 360
 二档 34600 380

 

附表23
养老生活补助费待遇表     
原一次性保养金、自谋职业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领取额 养老生活补助费标准(元/月)
6000元(含)以下 360
6000元以上 360元—[(原一次性保养金、自谋职业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领取额—6000)/180]
每人每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低于310元的,补足到 310元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8 00:32:13重新编辑
深圳公明镇田寮塘口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田寮村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田寮村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田寮村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田寮村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田寮村围园第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田寮第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田寮塘口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蒋石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蒋石下村恒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将石村将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蒋石大围沙河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李松蓈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李松蓈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楼村狮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莲塘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长圳恒泰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马山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上村下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上村元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上村美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合水口宏茂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合水口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道街办合水口下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马山头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西田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长圳村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长圳村长兴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黄峰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田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市全民健身中心开展6月份支部主题党日活动
  2. 卫星村做好四季度文明测评迎检部署工作
  3. 我市开展专项行动推进乌梁素海流域面源污染治理
  4. 市科技局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
  5. 薛家镇 薛家镇召开新北区第四安全生产督导巡查组工作座谈会
  6. 西夏墅镇 农服中心西夏墅镇开展粮食价格情况调查工作
  7. 罗田招商引资大比武勃发争先活力
  8. 赤东镇农保卡连民心接地气
  9. 临河区将有1300余名老党员获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
  10. 口岸的一道亮丽风景线——记国家税务总局甘其毛都口岸税务局党支部
  11. 中旗现代农牧业跑出加速度
  12. 安徽省望江县粮食局来我县考察学习
  13. 五星街道召开半年度工作会议
  14. 狮子镇改会风转作风效果显著
  15. 黄梅县精准扶贫再发力
  16. 红梅西村社区开展冠心病防治知识讲座
  17. 传秋白精神做墨韵少年
  18. 红安县部署政法、信访维稳、扫黑除恶工作
  19. 县水利局基层走访听民声
  20. 市质监站联合市市场办开展单位庭院内外卫生大扫除和除四害活动
  21. 浦南社区开展低保及低保边缘住院期间医疗救助的暂行办法活动
  22. 麻城市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规范化管理
  23. 杨晓和在2021年市委议军会议暨党管武装述职评议会议上强调以实际行动全力支持国防…
  24. 组织部 新桥镇建管站支部党员赴溧阳新四军江南指挥部纪念馆参观
  25. 磴口县今年招商引资109亿元
  26. 刘河镇依法拆除景区违法建筑
  27. 临河这些路段将封闭改造
  28. 薛家镇 薛家镇开展社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业务培训
  29. 县交通运输局开展2014安全生产月活动
  30.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黄州区政府深入对接支持黄州区发展
  31. 县农业局全力以赴服务一抗三保
  32. 我市农业标准化生产面积新增113万亩
  33. 市应急管理局举办党史宣讲报告会
  34. 区人社局与区检察院举行劳动关系业务对接工作会议
  35. 三晶各园区厂房防水修复工程招标公告
  36. 呼吸系统常见疾病诊疗新进展培训班在英山举行
  37. 锁紧目标责任把好年底收官——我市召开全市信访局长工作座谈会
  38. 新桥镇 推进办召开节前党风廉政教育会议
  39. 后旗智慧广电进牧户
  40. 陈渡新苑社区开展我是小小图书管理员活动
  41. 黄梅举办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黄梅挑花成果展
  42. 排查保健食品确保质量安全
  43. 广阳区大力提升干部教育培训实效突出三聚焦念好三字诀
  44. 株林镇重拳出击揪两非
  45. 自然资源局 迎难而上奋力拼搏高新区分局召开2019年半年度工作总结暨下半年工作思路
  46. 我区开展1‰人口抽样调查入户登记督查工作
  47. 麻城通过省级卫生城市评估
  48. 黄州区关于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
  49. 卫星村工联会第四届四次工代会暨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圆满召开
  50. 凯旋城天天乐大家乐
  51. 河套水文化文物展示荣获全国展览精品奖
  52. 义乌商贸城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53. 区卫计系统致敬改革开放40周年
  54. 田胜辉现场督办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
  55. 服务百姓健康医疗卫生在行动——我市举行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大型义诊活动
  56. 我区社区电商工作实现新跨越
  57. 浦北社区开展慢性疼痛知识讲座
  58. 市房管总支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活动
  59. 武穴市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审计问题整改报告和审计工作满意度测评
  60. 激发工会动力构建幸福校园
  61. 市五运会职工足球比赛开赛
  62. 市体育局老干活动中心揭牌
  63. 区文体旅局开展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干部讲党课活动
  64. 区检查组进行小微权力专项检查
  65. 天宁城管百年银杏带您走进古树名木保护
  66. 市商务局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
  67. 经发局 新北区11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竞价补贴范围
  68. 互联网课堂教学范式的发展与应用第二阶段培训
  69. 市委政法委部署政法重点工作
  70. 水产局安监局联合开展渔业生产安全培训
  71. 赵少莲到交通运输局调研
  72. 新桥镇 物管办召开各商业项目、小区物业负责人会议
  73. 红安再上力度再出实招抓好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工作
  74. 我市开展首个中国医师节宣传庆祝活动
  75. 开展节前检查保障市场供应
  76. 春华秋实又一年——团风县2018年基层党建整县推进工作纪实(一)为有源头活水
  77. 罗田县着力整改石材开采
  78. 韩波荣获改革开放40周年钟楼十大风云人物称号
  79. 天宁区开展2020优质服务基层行家医感控技能竞赛
  80. 市住建局布置两节及军运会期间安全防范工作
  81. 区科技局举办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火炬计划年报统计工作培训会
  82.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21:46:59
  83. 广阳零距离解决百姓急难愁盼事
  84. 骆明正到马曹庙镇重点水库和举水河检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85. 余三胜轶事首次献演中国黄梅戏艺术节
  86. 新北区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常州市保利大剧院管理有限公司燃烧的疯人院)
  87. 县两违办强制拆除一违法建筑
  88. 实施江滩禁牧防治血吸虫病
  89. 助力天宁加速跑住建局赴徐州开展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暨美丽乡村
  90. 招标公告奔牛运河景观生态廊道三期(南岸)方案及初步设计
  91. 我区开展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检查
  92. 市容市貌执法大队开展豁口路环境整治专项行动
  93. 中村村开展法律知识知多少社区宣传活动
  94. 我市开展黄州商城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行动
  95. 省文旅厅厅长雷文洁一行来罗田调研文化旅游和综治工作
  96. 北港街道领导走访慰问坚守一线的马路工作者
  97. 我市开展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
  98. 我市烟花爆竹协会成功举行换届大会
  99. 黄冈市博物馆革命斗争史展陈大纲专家评审会成功召开
  100. 人民日报社记者到黄州区采访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