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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和南京市人民政府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8日发表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和《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南京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为深入贯彻落实《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14〕167号),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作用,切实增强工作合力,现结合各有关单位的工作职能,制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决定部署,组织领导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统筹协调议事机构,负责对该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考核。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方针和决策,研究制定我市的实施意见,规划部署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工作的目标任务、方式步骤,并指导和组织实施。

  (二)组织推进市、区、街(镇)三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研究制定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和考核办法,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加强检查指导,有效发挥法律顾问制度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促进依法治企中的作用。

  (三)建立完善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协调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各项工作落实。

  (四)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和指导推进工作,听取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听取审议工作考评意见,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典型。

  (五)适时召开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推广建设成果,总结和部署工作任务。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指导管理、督导考核等。

  (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依照职责分工承办各项具体工作。

  (二)负责草拟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研究拟定法律顾问工作规章制度和业务指引,汇总分析全市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起草年度实施计划、工作报告及相关文件。

  (三)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市各级各部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具体负责对各区、各部门推进工作的绩效测评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考核。

  (四)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相关部门、系统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信息沟通、绩效考评和动态管理等机制,开展工作调研,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研讨,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编写工作简报,通报工作情况,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该项工作的建议或提案。做好相关工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工作计划、年度实施意见、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参加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贯彻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单位)领导小组,把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四)实行工作责任制,将各项任务落实到职能部门和个人,年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针对本部门(单位)推进该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组织开展调研,制定相应对策,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定期召开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抓好本部门(单位)推进该项工作先进典型的培育、总结、推广和申报工作。

  (七)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年度工作要点、年终总结及其他要求上报的材料。

  (八)加强信息交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联络工作,积极上报工作动态信息。

  (九)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管理与协调指导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协调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政府系统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选任、退出工作;协调指导《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签订、解除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与加强公务员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抓好全市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将公务员年度学法用法考试考核情况作为公务员年终考核的基本条件。研究落实通过引导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规范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三)市财政局:建立法律顾问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市编办:研究指导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相关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

  (五)市政府法制办:遴选符合条件人员推荐给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法律顾问履约情况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单位法制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为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六)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机制,依法保障经营;指导优化国企法律顾问队伍结构;积极通过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形式,加强对国有企业的依法管理,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切实提高国有企业依法处理各类事务的能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市司法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联络、协调和指导、管理。重点加强对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管理和指导,对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遴选、考察、推荐和履职情况考核、监督工作,根据安排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解除《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协议》;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政府职能部门、各区(园区)、街道选齐配强法律顾问,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根据律师执业情况和专业特长,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优化法律顾问队伍结构,完善履职考评激励和动态更新机制;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法律顾问工作向社区、村居延伸,协同做好公证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为推进“法治南京”建设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本工作职责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是由市政府聘请的专为政府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或提供专业意见的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员组成的团队,由市司法局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一、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职责及工作机制

  (一)职责

  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为市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全力服务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及相关法律事务处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受市政府的委托,对市政府在对外交往、重大行政决策、重大经济项目谈判、重大招商引资中涉及的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2.受市政府的委托,代理市政府参加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诉讼和仲裁活动;

  3.受市政府的指派,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协调和善后工作;

  4.受市政府的指派,参与市领导出面协调的重大涉法事务的处理并提供法律意见;

  5.受市政府的指派,参与市领导信访接待、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处理并提供法律意见;

  6.受市政府的指派,参与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有关重大事件新闻发言稿的合法性审核并提供法律意见;

  7.受市政府的委托,参与市政府行政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8.受市政府的委托,参与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9.受市政府的委托,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工作机制

  1.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采取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工作制,由市司法局负责与市政府办公厅及法制办对接,统一接受其任务通知和函件指派。

  2.工作方式:

  (1)列席参加政府全体会议和相关工作会议,应邀参加政府的专项会议、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现场办公会等会议;

  (2)应邀参加政府的专项工作组;

  (3)应邀参与市政府领导的接访及涉法处置活动;

  (4)受托代理专项法律事务;

  (5)受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3.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和政府法律事务备案制度:

  (1)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当对负责的法律事务形成工作记录,对受理承办事项出具书面意见;

  (2)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法律事务办理情况;

  (3)法律顾问团应当在每年3月份召开顾问团成员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并形成工作报告。

  4.建立回避制度:

  (1)法律顾问团成员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2)法律顾问团成员的亲属与法律顾问团成员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3)法律顾问团成员聘用期间,法律顾问团成员的其他顾问单位与市政府发生诉讼或仲裁,法律顾问团成员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与诉讼或仲裁;

  (4)法律顾问团成员聘用期间,有其他组织或公民聘请法律顾问的,在聘用单位之间有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法律顾问团成员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办理。

  二、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人员组成、选任及退出机制

  (一)人员组成

  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由政治素质好、专业造诣深的执业律师、法学专家及政府法制办人员组成,拟定成员若干名。法律顾问团对应市政府工作职责,根据业务专长分为九个组,分别为综合、环保、文化、投资、城镇建设、知识产权、医疗与教育、资源利用、市场管理等专业组,每个组由三名法律顾问组成,包括律师、专家及政府法制办专业人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法律顾问团成员聘期与本届政府的任期一致。

  (二)成员的选任及退出机制

  1.选任机制。法律顾问团成员人选由市司法局遴选、考察、推荐,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市政府正式行文并颁发聘书,由市司法局根据安排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其中,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担任法律顾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推荐,并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具体遴选、考察、推荐办法另行制定。顾问团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内视履职情况和工作需要增聘或解聘,由市司法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2.退出机制。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可以主动辞职,但需以书面形式向市司法局提出,并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法律顾问团成员因违法违规或过错被问责、工作考评被认定为不合格的,由市司法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本届法律顾问团成员聘任期满,新一届法律顾问团成员聘任后,本届法律顾问团成员即行解除聘任关系。

  三、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2.优先了解本市有关行政事务的信息;

  3.列席市政府的有关会议和参与相关的活动;

  4.根据需要和许可查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文件和内部资料;

  5.对政府指派和委托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6.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便利条件。

  (二)义务

  l.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市政府的工作规章以及律师执业规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保守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披露政府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3.未经市政府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有关政府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4.法律顾问团成员与所处理的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涉法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5.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的身份从事非市政府交办的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6.敬业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四、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的考核评价及监督管理

  (一)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的考核评价

  1.自评。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当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建立工作档案,并定期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2.内部考评。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绩效考评机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职责情况、承担义务情况、遵守纪律情况、奉献社会情况等;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查看资料、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现场走访等。聘期届满后,市司法局根据聘期内考核情况,结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向市政府推荐下一届法律顾问团成员人选。

  (二)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的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机关。市司法局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效果等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

  2.监督管理机制。法律顾问团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核查后报经市政府同意予以解聘:

  (1)为同一涉法事务相对方提供法律服务;

  (2)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非法利益的;

  (3)私自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的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

  (4)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和市政府不对外公开信息的;

  (5)因违反纪律或过错给所承办的工作和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因违反执业法规和行业规则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6)因其他重大过错事由需要解聘的。

  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经费

  (一)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作为专业法律服务项目已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市司法局在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经费额度内,结合委托事项及法律事务办理情况,确定法律顾问团成员法律服务的报酬。如果法律顾问团当年经费少于当年提供法律服务应收取的律师费(按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差额部分对应的法律服务工作量作为法律顾问团的赞助性法律服务工作量。由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经费标准另行制定。

  (二)律师法律顾问代理市政府参加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诉讼和仲裁活动的,由市司法局根据安排与该法律顾问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根据收费标准另行支付代理费用。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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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03:12:33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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