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部分支援边疆建设、下乡插队(场)、随父母下放农村以及居民下放人员回宁定居后无固定工作、无社会保险、无生活来源而形成的老年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这部分人员老年生活困难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助对象
我市上世纪支援边疆建设、下乡插队(场)、1969年冬至1970年春随父母下放农村及居民下放人员中,回宁定居并取得本市市区(原十区)城镇户籍,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每月按150元的标准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三、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困难补助工作,区劳动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共同负责此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工作。
四、申领程序
由补助对象本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公安部门出具的原我市户籍人员户口迁出本市和返迁回宁的证明;2、现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3、本人身份证件。街道劳动保障所对个人申领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经所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待遇发放
生活困难补助金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月补助,由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因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再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规定的,从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起停止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或者劳动教养期间的,暂停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六、资金来源
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共同承担,分别列入市、区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原十区所需资金补助60%。
七、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