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
基本信息
申请条件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 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 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 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5)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2、《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第六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城市规划,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案,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