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财政局决算公开文字说明
一、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要求,贯彻执行省市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贯彻执行市与区、县(市)、开发区及企业的分配政策及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研究我县经济社会中的财税重大问题,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本级和全县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乡(镇)、街道及开发区财政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县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监督管理政策、办法,按规定监督管理***市场和***资金。
(五)贯彻执行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六)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贯彻执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七)贯彻执行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贯彻执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参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工作,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承担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八)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初审,贯彻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监缴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和资产评估工作,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省和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十)贯彻执行省、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上报省、市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与健康等支出。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政策、制度,拟定全县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参与涉外债务谈判。
(十二)代县政府履行县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县属国有金融企业相关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财政金融相关政策等。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全市会计管理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四)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十五)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落实县本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支持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监督县本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六)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七)按照***规定负责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对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十八)负责指导推进全县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
(十九)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二十一)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参与制定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二十二)贯彻执行省、市关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政策、法规,对全县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二十三)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
(二十四)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
(二十五)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强化所监管企业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措施。负责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二十六)负责所监管企业职工群众信访工作。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十八)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十九)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省、市金融政策和县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县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市级关于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及有关政策措施。
(三十)推动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生态,吸引聚集金融资源,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金融发展战略和金融改革创新政策,加快东北区域性金融中心和金融集聚区建设,推进康平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引进,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康平的资金投入,扩大企业融资,支持康平经济社会发展建设。
(三十一)承担与国家、省、市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配合国家、省、市金融管理部门,推动康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三十二)贯彻落实沈阳市地方金融机构发展规划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及沈阳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金融创新。
(三十三)贯彻落实沈阳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措施以及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和省、市金融管理部门授权,负责对金融权益类交易场所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
(三十四)贯彻落实沈阳市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政策措施,统筹组织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工作,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三十五)贯彻落实沈阳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业发展政策,负责权限内地方金融机构准入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六)负责整顿和规范全县金融秩序工作,配合协助国家、省、市金融管理部门防范、化解、处置各类区域性金融风险,组织实施地方金融行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打击非法集资各项工作部署。
(三十七)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和党组织建设工作。
(三十八)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三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十)职能转变。按照国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门授权,加强对地方金融行业的监管,强化对辖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规范经营范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二、机构设置
康平县财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康平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康平县金融发展局牌子。内设9个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财务、后勤、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人事、党务、工会、信息、安全、法制、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本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及机关其他事务性工作。
行政编制2名,主任职数1名。
(二)预算国库室。制定县本级财政收入计划,管理县本级各项财政收入;拟定县财税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编报财政预算、决算草案;承担县本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工作;办理追加、追减财政预算事宜;拟定和执行全县财政分配政策,制定县、乡财税体制改革管理办法;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研究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县本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税收调查分析,研究提出增收节支、优化支出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措施和建议;负责贯彻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承担国库资金调度和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工作、财政票据的管理;管理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账户。
行政编制2名,科长职数1名。
(三)文行室。承担行政、政法、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部门预算执行的有关工作,贯彻落实行政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相关部门正常经费和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审核分管部门的财务决算,管理县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的开立,监管归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行政编制2名,科长职数1名。
(四)经建室。承担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利、林业、草原局和规土局)、生态环境、房产、市政公用、消防、行政执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执行的有关工作,承担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组织编制县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决算和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竣工决算。负责住房保障资金、供暖补贴资金管理,监管归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行政编制2名,科长职数1名。
(五)农财室。承担农业农村、农业服务与行政执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执行的有关工作;研究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效益考核。
负责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拨付;协调乡镇机构改革及分流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组织开展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落实使用情况督察工作。实施一卡通惠农补贴发放、记账工作;便民服务大厅、信息平台规范化建设;乡(镇)村财政干部会计培训等工作,监管归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行政编制2名,科长职数1名。
(六)社保室。负责承担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执行的有关工作;负责企事业养老保险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失业保险资金、再就业资金及医疗保险资金、非医保人员的医疗补助资金等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和预决算相关财政工作,监管归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行政编制2名,科长职数1名。
(七)金融债务室。负责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环境,吸引聚集金融资源,贯彻落实国家金融发展战略和金融改革创新政策,协调指导全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及深化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全县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措施,贯彻落实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全县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政策措施,统筹政府性融资项目和投融资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等工作;加快东北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推进康平县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引进,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康平县的资金投入,扩大企业融资,负责区域内金融机构的扶持、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支持康平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承担与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推动全县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负责全县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按国家、省市要求组织协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工作;负责全县政府债务全口径预算管理,编制县本级政府债务预算、统计报告;控制政府性债务风险,保证政府债务及时偿还;负责全县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计划、统计、风险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划指导、咨询服务、宣传培训、专家库、项目库建设等工作。
行政编制2名,科长职数1名。
(八)综合室。承担发展与改革、应急管理、科技、国资、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流通服务业、市场监督、应急管理、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执行的有关工作,承担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本级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负责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的审批;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依法受理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宜;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宜。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拟定地方会计规章制度;负责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及财政监督工作,
行政编制2名,科长职数1名。
(九)国有资产室。贯彻执行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贯彻执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参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工作,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承担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资产处置工作。
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待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初审,贯彻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承担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和资产评估工作,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制定县本级执法执勤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公务用车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直执法执勤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公务用车编制、调配、更新、处置工作。
行政编制2名,科长职数1名
康平县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机关工勤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1名兼财政事务与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主任,1名兼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股级职数9名。
三、预算执行情况
2018年,年初预算数492.59万元,决算数619.90万元,增加127.30万元,原因人员调动工资、经费增加。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车改实施后三公经费无支出,同上年比无变化。
五、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康平县财政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84334元,上一年度为173600比上年增加10734元,增长6.18%,主要原因是由于人员增加。
六、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康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8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86.***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康平县财政局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已报废)。车改后车辆已上交,等待进行账务处理。无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无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单位组织对2018年度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预算支出项目0个,涉及资金0万元,自评覆盖率(开展绩效自评的项目数/年初批复绩效目标的项目数)达到0%,自评平均分(开展绩效自评的项目分数总和/开展绩效自评的项目数)0分。
九、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支(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0.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3.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4.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5.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26.交通运输(类)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石油价格改革补贴其他支出(项):反映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对其他方面的支出。
27.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28.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商业流通事务方面的支出。
29. 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涉外发展服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涉外发展服务方面的支出。
30. 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国土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3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2.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3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