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公安局关于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编造散布与疫情相关的谣言信息,发布攻击社会制度、破坏政治稳定,以及诋毁、诽谤政府防疫措施或者侮辱、谩骂防疫工作人员等负面言论;
二、严禁趁疫情非法串联、煽动、集会、游行、示威,或者聚众闹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禁阻碍、威胁、伤害医疗救护人员、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防控措施,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的正常秩序;
四、严禁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向他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的行为;
五、严禁拒不服从人民警察采取的疫情防控、交通管制等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
六、严禁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行为;
七、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贩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严禁盗窃、抢夺、破坏、侵占、挪用防疫物资和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严禁利用防疫或捐赠之名实施诈骗和虚假宣传的行为;
十、严禁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等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十一、严禁宾馆、网吧、歌舞厅、洗浴、麻将馆等行业场所拒不遵守防疫相关规定,“明关暗开”、聚众***、涉黄涉毒、擅自接纳疫区人员等行为,或者务工单位、出租房屋不如实报告与疫情有关的可疑情况等行为;
十二、严禁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三、严禁实施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通告及政府相关决定和命令,积极配合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者,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从严处理,绝不姑息。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0412-3221202),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举报线索经核实有效的,海城市公安局将依据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公安群众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予以奖励的公告》给予奖励。
特此通告
海城市公安局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