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实施办法(试行)在我县实施
近日,辽宁省食品召回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我县贯彻实施。
《办法》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与评估、食品召回的实施、食品生产者在食品召回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
《办法》明确了对已诱发食品的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食品等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作为召回及其监督管理的重点。
《办法》指出,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的管理制度,对原辅材料的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及产品标识、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及食品危害纠纷等信息要记录在案。
《办法》强调,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或者因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或者在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有安全隐患,上报到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应当立即召回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务公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