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东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明确不准予贷款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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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1日发表
为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沈银发〔2016〕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铁东区财政局明确以下情况不于贷款: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注册地位于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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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03:04:52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