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调整
2月3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所调整。对于2004年以后养老保险扩面人员,女性法定退休年龄统一为55周岁,这部分人员需达到50周岁之后才能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灵活就业补贴)。
已按残疾人、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办理灵活就业补贴人员,如其符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条件,可以按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条件重新申请灵活就业补贴,此项业务办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止,逾期不再办理。已经办理退休人员如其退休前符合申请灵活就业补贴条件,无需办理《就业创业证》,凭退休审批手续及相关材料申请。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不能同时申请灵活就业补贴。从2017年4月份起,申请享受灵活就业补贴开始时间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当月。申请灵活就业医疗保险补贴须按年度缴费按年度申请,如属跨年度补缴医疗保险费不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符合享受灵活就业补贴人员,户籍与参保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养老保险费缴费凭证(缴费凭证必须有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鉴),由县(市)区就业管理部门提出灵活就业补贴参数修改申请上报市劳动就业服务局。由于目前各县(市)区办理先缴费后给予补贴期限不一致,且办理周期过长,为减少灵活就业人员补贴垫付周期,灵活就业补贴支付周期不能超过6个月。已按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办理灵活就业补贴的人员,人社部门根据调整后人员名单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中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人员调整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