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14年12月30日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1月14日召开,会期拟定三天。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和审议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吴忠琼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鞍山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鞍山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鞍山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审查和批准鞍山市2014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鞍山市2015年市本级财政预算;
四、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副市长赵余富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孙春山关于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刘敬东关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军关于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八、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