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冶金企业停工复产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应急发〔2019〕2号)和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鞍安监发〔2018〕165号)工作部署,防止因冶金企业停工复产准备不足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市应急管理局决定从本月起,集中开展全市冶金企业停工复产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如下:
一、安全监管范围
停产复工的冶金企业,包括具有冶炼环节的机械行业企业。
二、安全监管重点
(一)企业生产设备、设施检维修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二)企业在岗、转岗及新招聘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是否按规定开展“双重预防”建设工作。
(四)企业是否按照《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冶金企业禁止使用设备和工艺目录》排查设备设施是否合规。
(五)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令第91号)的规定,全面排查企业安全管理上的问题。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几点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全面排查所属监管区域停工复产企业情况,将停工复产要求传达到每一个企业,确保无遗漏。
(二)督促企业要充分利用停产复工前的有利时机,完善自身安全管理工作,加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建议企业聘请有资质、有技术实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业内专家排查事故隐,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各县(市)区要加强监管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下发执法文书,可采取多种措施督促企业整改事故隐患,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自检自查及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的事故隐患和管理问题应于3月末前整改完成。
(四)发挥综合监管职能,督促消防、质检等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五)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工作。
此文件下发至冶金企业和具有冶炼环节的机械行业企业。
联系人:王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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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