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含人事信息)东港市进一步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近日,按照丹东市民政局、丹东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丹民字[2018]133号)要求,结合东港市实际,决定从 2018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1、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达到每人每月1546.7元。
2、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555元。
3、提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600元。
4、提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440元。
5、提高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月35元。
6、提高建国前加入***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7、提高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230元。
8、残疾军人和烈属等抚恤金提高标准详见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