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解决城区内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城市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近两年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基础上,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依法解决城区内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范围。义县城区以内所有道路(东以人工河为界、北以大凌河为界、西以铁道线为界、南以朱瑞路连接军民路横向线为界,包含城东建成区)禁止燃油(电动、人力)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上路行驶 。
二、工作时限。4月11日至15日进行宣传发动、4月16日至25日进行补偿安置、4月26日至4月30日进行强制收缴、5月1日后实行动态巡查。
三、补偿办法。享受补偿政策车辆是指在2014年已办理城乡分离标识的1186台三轮车,其他未办理城乡分离标识的车辆不在补偿范围内。办理补偿的时间为2016年4月16日早8点30分至2016年4月25日晚4点。逾期的一切车辆均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给予补偿。
四、监督管理。自即日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税务、公安、运管、综合执法等部门配合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我县城区内销售、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业主进行集中治理。市场监督局负责对业主经营资质和产品全面审核;税务部门负责对经营业主的缴税情况进行全面稽查;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经营业主的占道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治理;公安交警部门和运管部门负责对上路行驶的违法车辆进行严厉打击。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要进行相关处罚。
五、严格执法。自2016年4月26日起对继续上道行驶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坚决予以依法收缴;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及阻碍执法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义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