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1月29日发表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我市将从7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提高城市低保标准7%,城市五区月人均标准由462元提高到494元,两县(市)由383元提高到41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2%,月人均补助标准由248元提高到278元。
此次提标是今年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点惠民工程,各级财政部门高度重视,积极筹措资金2000多万元,确保提标工作落到实处。(许俊芳)
***:
相关文章: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22 09:41:34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