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路街道开展民法典专题讲座
伴随着“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月活动的持续开展,5月26日上午,长海路司法所会同长海路街道党群服务中心,面向周边社区党员群众以及社区侨联人士,组织了一次民法典专题讲座,此次讲座特邀了上海尚佳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张文杰律师担任主讲。
讲座重点介绍了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部分亮点,张律师根据多年从业经历,结合在基层普法实践过程中收集到的真实案例,为社区党员群众开展了生动的法典解读。大家都听得津津有味,现场的问答环节更是气氛热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被誉为我国民法典最大的亮点,其根植于我国40多年的人格权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事立法创举,不仅弥补了域外民法典在人格权保护方面的不足,彰显了现代私法人文主义立场,更推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的重要体现。
如何定义“人格权”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在《论人格权的定义》一文中,在区分法律人格与人格权益的基础上,对人格权的可定义性进行论证,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支配其人格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尊严为目的的权利,并指出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概念的定义应当保持开放性,契合相关法律规则和制度。
现有的《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都只是简单列举了各项具体人格权,而没有对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内涵、权能、保护措施等作出规定。《民法典》的出台对于弥补之前法律的漏洞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第四编,分为六章,共有51条。既成独立一编,条文不能太少,否则与其他编失衡。
今天将针对《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部分亮点进行重点解读。
亮点一 人格权编的体系兼具完整性和开放性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律师解析】《民法典》人格权编在内容上既规定了人格权,也规定了人格利益(个人信息等);既规定了个人生前享有的人格权益,也规定了个人死后的人格利益保护;既规定了实体空间人格权的保护,也规定了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可以说,人格权编的体系具有较高的完整性。
除了完整性之外,人格权编还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本条第一款是对人格权法定类型的列举,其中重要的是对“等”的理解。在人格权类型法定的基础上,“等”字留出一个可以延展的空间,赋予人格权以一定程度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当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遇到尚未被类型化又应当得到救济的人格权益时,可以“等”字为抓手进行法律解释,进而找到裁判依据。
本条第二款是学理上的“一般人格权”概念,立法释义将其表述为“人格权一般条款”,也是立法技术的体现,目的是为了解决立法包容性的问题。
这种兼具完整性和开放性的体系既能够有针对性的规制现有的问题,又能够适应未来社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值得肯定。
亮点二 明确规定了诉前禁令制度
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律师解析】如果将侵害人格权的行为纳入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中,一方面,作为债权请求权是一定要受时效限制的;另一方面,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同时要求损害后果,对于尚未发生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法在侵权编中规制,所以侵权编是无法完全解决人格权侵权问题的。现在人格权编的独特之处就是没有时效限制,也不需要等到损害发生。
人格权不同于财产权,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一旦发生,即很难恢复原状,其损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本条规定了诉前禁令制度,体现了对侵害人格权行为进行事先预防的理念。
亮点三 确立了人体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第1006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1007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律师解析】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第1006条吸收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规定,确立了人体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明确强调了自愿原则和无偿原则并采用书面形式。并在第1007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且强调违反该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讲座之后还特意安排了现场登记咨询环节,为大家遇到的实际问题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通过本次讲座的学习,社区党员群众纷纷表示,专题讲座内容非常专业和实用,希望日后能更好地将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做一个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公民,为社区的法治建设出一份力。
下一步,长海路司法所、长海路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将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