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举报)劳动违法行为指引
一、事项名称:
投诉(举报)劳动违法行为
二、行使依据: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五)《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申请人需符合的条件:
(一)用工所在地为越秀区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用工所在地在越秀区的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三)用工所在地在越秀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有招用工的单位。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一)在接待窗口索取《投诉劳动违法行为登记表》并填写清楚下列内容:
①基本信息,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法律文书指定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
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
③投诉文书还可以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二)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如身份证、居住证等;
(三)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员工证、考勤表、签到卡、工资单、劳动协议等;
(四)投诉用人单位收取服装费、培训费、押金等费用的,应提供收据复印件。
(五)投诉超时加班的,应提供加班记录的复印件;
(六)明确被投诉的用人单位(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进行查询打印);
(七)其他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资料。
五、业务办理流程:
投诉人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1. 符合受理条件的,立案处理。
2. 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业务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承诺期限: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举报),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自立案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八、办理部门:
执法一科
九、办理地点:
越秀区惠福东路龙藏街15号1楼办事大厅
十、联系电话:
12345,020-833***523。
十一、投诉举报网址:
http://ggfw.gdhrss.gov.cn:8080/gdggfw/index.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