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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商务委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1月27日发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贯彻落实《******印发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本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机关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原则)

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四条(工作机构)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主任总负责,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分管,办公室具体负责。办公室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门机构。

办公室关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职能包括:

(一)负责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年度工作要点下达的各项重点公开要求;

(二)指导、协调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落实专人接听、接受公众咨询;

(三)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接收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对本机关制作的公文进行公开属性审查认定;

(六)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开展相关审查;

(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

(八)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九)组织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本机关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依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

第六条(重大决策预公开)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网络征集、政府开放日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情况、采纳情况、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会议公开)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在制作会议方案时应明确是否公开、列席范围和公开方式。

区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开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常务会议等会议内容,具体公开内容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研究室负责。

积极探索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拓展会议公开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执行全过程公开)

应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等做出的工作部署,主动向社会公开政策执行、工作落实的全过程信息,包括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监督渠道、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等。

第九条(财政信息公开)

对本机关年度财政决算、预算信息及时公开,对专项资

金使用及绩效评估信息及时公开,及时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及时公开本机关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等财政信息。

第十条(政策落实情况公开)

主动公开本区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并重点公开《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实事项目和其他重大决定事项提出的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全文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对于主(合)办的建议和提案,主(合)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于会办的建议和提案,各会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

第十二条(权责清单公开)

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形式公布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涉及行政权力的公开内容应加强审查,因职能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造成权责变动,本机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发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全面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规范、清晰、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第十四条(监管情况公开)

加强涉及本机关部门职责管辖范围内的行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政务服务公开)

将本机关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向网上政务大厅延伸,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体系;按照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工作的要求,编制本机关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

第十六条(办事指南公开)

规范和完善本机关办事指南,指南中除要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外,还要明确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不得在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第十七条(公共企事业办事公开)

大力推进公共企事业办事公开,切实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分类指导,组织编制服务事项公开目录,制定完善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部门基本信息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以及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工作分工;

(三)部门规章类:本机关制定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类:本机关涉及的商务经济领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专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本机关年度工作计划等;

(五)管理政策类:本机关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六)统计数据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商务经济领域相关统计数据信息;

(七)工作动态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  政民互动

第十九条(政策解读)

依据《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6〕9号)、《杨浦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杨府办发〔2019〕9号),实行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可以采取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等多种形式,并综合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数字化等方式展现内容。本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应带头发布信息、解读政策。

第二十条(回应关切)

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回应责任。涉及到本机关为主管部门的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本机关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主体,承担信息发布首要责任,要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媒体发布事件情况。首次信息发布时限不超过5小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众参与)

主动搭建政民互动平台,通过汇集民意、集中民智,积极引导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根据本机关实际,积极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市民寻访团等主题活动,创新公众参与模式,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第四章  公开机制

第二十二条(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和发布审查机制)

本机关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在发文时应对该文件是否公开提出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核稿时,予以标注。经相关法规科室进行公开属性合规性审核,同时经办公室审查认定公开属性是否正确后报分管领导审定。分管领导审定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原则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紧密相关的公文信息除***外一律全文主动公开,部分内容暂不宜公开的应删减后公开;拟确定为删减后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要报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主动公开目录)

办公室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负责科室,须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结合区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要求,制定本机关的主动公开目录,实现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定期对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应该调整公开属性的信息进行梳理研判,对未开展过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的政府公文定期开展全面梳理和属性认定,每个季度应对于依申请公开提供的政府信息同步开展审查研判,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及时转化公开,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将已符合公开条件的及时在“依申请转主动公开”栏目中转为主动公开,内容调整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发布。

第二十四条(保密审查机制)

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人具体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负责保密工作专人协助其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本机关法制机构协助其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查。

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五条(发布渠道)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是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统一设置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本机关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已公开、尽上网”的原则,首先在“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府重要决策、公开重大举措、回应社会关切。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专人在“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

第二十六条(公共查阅点)

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务公开专区,区档案馆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本机关办公室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定期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送交区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每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第二十七条(年度报告)

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本机关办公室于每年1月31日前,编制、公布上一年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并及时通过“上海杨浦”区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专栏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重点领域工作推进情况,政策解读情况等;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依申请公开)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据《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答复。

因依申请公开答复案件被上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本机关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区法制办。

第二十九条 督查考核

本机关每年接受区政府办公室对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不少于2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开展动态更新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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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7 02:58:07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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